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2年8月聯合下發了《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以下簡稱匯發77號文)。為規範具體操作,總局於2003年9月下發了《關於完善境外上市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以下簡稱匯發108號文),對匯發77號文進行明確和細化。在各分局共同努力下,匯發77號文和匯發108號文得到順利實施,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
近兩年來,境外上市企業出現了一些新的業務發展需求。為此,經認真研究,現對匯發77號文和匯發108號文中有關外匯管理事項調整如下:
一、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調回資金的時間延長至“募集資金到位後6個月內”,境外專用外匯賬戶的期限延長至“開立之日起2年”。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需延長境外專用外匯賬戶使用期限的,應在賬戶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檔案:
(一)書面申請;
(二)最近2年境外專用外匯賬戶的使用情況;
(三)開戶行提供的關於(二)的證明檔案。
二、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申請將境外發行股票所募集外匯資金或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外匯資金存放境外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供下列檔案:
(一)書面申請;
(二)境外上市股票有關外匯登記檔案。
所在地外匯局在收齊正式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准同意的,出具批覆檔案,並相應調整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的有關內容。 三、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申請將其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過上市公司出售其資產(或權益)所得外匯資金存放境外的,應持下列檔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
(一)書面申請;
(二)資產(或權益)的轉讓合同。
所在地外匯局在收齊正式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准同意的,出具批覆檔案,並相應調整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的有關內容。
四、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存放境外的外匯資金,可用於支付匯發108號文第二條規定的相關費用、購買開戶銀行發行或銷售的保本型結構性產品、招股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按季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境外專用外匯賬戶的使用情況,報告的內容應至少包括賬戶的餘額、購買保本型結構性產品的有關情況及該賬戶發生的其他收支情況。
六、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將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過上市公司出售其資產(或權益)所得外匯資金調回境內的,可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專戶(或使用已有專戶)保留外匯。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不得結匯。
七、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八、各分局在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總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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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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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014453-2005-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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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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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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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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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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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匯發[2005]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