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根據《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2005年度境內外資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核定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核定原則
(一)各有關分局在為外資銀行核定2005年短期外債指標時,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評價轄內各外資銀行的短期外債指標需求。核定的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既要滿足外資銀行正常的業務發展需要,又要有效控制外資銀行短期外債規模。
(二)短期外債指標的核定,應嚴格按照《辦法》中確定的有關原則和要求,同時考慮以下因素:
1、外資銀行近兩年尤其是2004年下半年各項外匯貸款餘額的變化情況,各項外匯貸款餘額變動情況是核定短期外債指標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2、外資銀行2004年11月份調整後短期外債指標和年底的實際短期外債餘額。
3、外資銀行2005年度業務發展計劃。
二、2005年度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核定和管理方法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各有關分局(外匯管理部)轄內外資銀行的短期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在批準的短期外債餘額範圍內,分局(外匯管理部)可以根據轄內各家外資銀行外債的具體情況和銀行業務的變化,對短期外債指標進行適當調劑。
(二)鑒於外資銀行的管理體制,2005年及以後外資銀行的短期外債指標核定,原則上仍然參照2004年的核定方法,即由各有關分局(外匯管理部)核定當地每家外資銀行的短期外債指標,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三)如果外資銀行的主報告行具有資金管理和監督職能,能夠提出監控其他分支機構短期外債餘額的完整方案,或者其他分支機構的資金拆借均通過主報告行進行操作,經過其上級行授權和所在地外匯分局核准,可由主報告行向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短期外債指標。主報告行所在地外匯分局對主報告行的申請進行初審後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短期外債指標範圍內,主報告行的各成員行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外債指標。
實行主報告行制度的外資銀行,其所有境內分支機構每日的實際短期外債餘額必須控制在核定的指標範圍內。
實行主報告行制度的各成員行鬚根據自身需要單獨向主報告行提出短期外債指標需求申請,並參照向外匯局直接提出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同時抄報所在地外匯分局備案。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該主報告行短期外債指標批覆時,在下達給其所在地外匯分局的同時,抄送其他成員行所在地外匯分局。
(四)實行主報告行申請制度的外資銀行,由主報告行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對主報告行的短期外債情況實行監管,涉及異地成員行的短期外債餘額情況,由該成員行所在地外匯分局(管理部)協助核實。
(五)主報告行應在當日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報告該行上一個工作日所有境內分支機構的短期外債餘額。
三、2005年指標申請程序和核准有關工作
(一)各有關分局應通過適當方式通知轄內外資銀行報送2005年短期外債指標申請。凡在接到各有關分局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仍沒有提出申請的,則以2004年調整後核定的短期外債指標作為該外資銀行2005年指標。
(二)外資銀行向各有關分局提出短期外債指標申請時,除應提供《辦法》所要求的材料外,外國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提供報送銀監會的2004年度境內合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外國銀行分行應提供報送銀監會的該分行2004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境內營業性分支機構本年度合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有人民幣業務的,還須單獨提供外匯財務報表)。主報告行在向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短期外債指標時,還應提供其上級行授權檔案,並附各成員行提出的短期外債指標需求計劃、各成員行填寫的《境內外資銀行申請短期外債指標情況表》和有關外匯財務報表。
(三)各有關分局可自文到之日起受理外資銀行提出的2005年短期外債指標申請,在2005年3月15日以前完成對本轄區外資銀行2005年度的短期外債指標核定工作,同時將外資銀行申請報告和《境內外資銀行申請短期外債指標基礎資訊匯總表》(電子文檔,通過系統內電子信箱另發)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05年3 月31 日前向各分局集中下達轄區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總額。
(四)境內外資銀行以美元以外的其他幣種借入短期外債,在考核短期外債餘額合規性時,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每月初頒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進行折算。
(五)外資銀行需於2005年12月31日前在其計算機系統和會計系統上區分居民賬戶和非居民賬戶,建立和完善對非居民存款(包括機構和個人、本幣和外幣)的統計制度。
四、 關於外資銀行的外匯擔保問題
(一)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59號)規定,境內外資銀行不得為境內企業的人民幣借款提供外匯擔保。
未開放人民幣業務地區的境內外資銀行,可以繼續為當地省、市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人民幣貸款提供外匯保證。在債務人不能償還人民幣貸款,境內外資銀行代為履約時,人民幣的貸款行應向商業註冊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經外匯局核准後方可結匯。
(二)外匯指定銀行向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人民幣貸款,可以接受債務人的外匯質押,但質押外匯來源僅限於企業的資本金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三)境內外匯指定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時,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提供的保證。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境外機構保證項下人民幣貸款,需先到當地外匯局領取“境外保證項下人民幣貸款或有債務登記表”(以下簡稱“或有債務登記表”),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經外匯局審核,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短期外債餘額、中長期外債發生額及境外機構保證項下的人民幣貸款餘額之和未超過其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差額後,可予以辦理登記手續。超過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差額的,不予登記。
(四)外匯指定銀行在與外商投資企業簽署境外機構保證項下人民幣貸款合同時,應查驗債務人從外匯局領取的“或有債務登記表”。 外商投資企業沒有辦理人民幣貸款項下或有負債登記手續的,境外機構履約時,外匯局不予核准為其發放人民幣貸款的外匯指定銀行結匯。
(五)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的,如境外機構履約,人民幣的貸款行應持“或有債務登記表”複印件及有關檔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後方可結匯。境外機構代為履約後,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對外負債需納入外債管理,即“投注差”管理。
(六)上述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發生的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業務按照銀髮[1999]223號文執行,不必另行辦理補登記手續。
(七)以上規定與銀髮[1999]223號文、匯發[2004]59號文相關規定有衝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執行中若有問題,請及時向總局資本項目司反映。
附件:1、《境內外資銀行申請短期外債指標情況表》(略)
2、《2005年境內外資銀行申請短期外債指標基礎資訊匯總表》(略)
3、《境外保證項下人民幣貸款或有債務登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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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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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014453-2005-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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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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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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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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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2005年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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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匯發[2005]4號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2005年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核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