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便利和規範企業和財政預算外單位公務出國(境)(以下簡稱“公務出國”)用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施行《關於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公務出國用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一直以來,因公出國的供匯範圍主要針對財政預算內的黨政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主黨派,對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公務出國用匯缺乏統一的管理規定。近年來,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公務用匯需求不斷增加,特別是隨著非公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一些民營企業積極走出國門開拓國際市場,進一步擴大了公務出國用匯需求。
《通知》從以下幾方面對公務出國用匯進行了規範:
一是根據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實際需要設置供匯項目。供匯項目分為境外差旅費和個人零用費兩部分。其中,境外差旅費除夥食費、住宿費、公雜費等傳統的因公出國用匯項目外,增加了交通費、翻譯費、通訊費等新項目。除境外差旅費以外,企業和預算外單位人員每人每次公務出國還可以使用自有人民幣購買等值400美元,作為個人在境外的零用費。
二是合理制定供匯指導性限額。企業和預算外單位人員公務出國差旅費用匯,可以從銀行購匯支付,也可以使用自有外匯。使用人民幣購匯支付公務出國費用的,凡出境時間在30天(含30天)以下的,每人每次可向銀行購匯等值3000美元;出境時間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銀行購匯等值5000美元。使用自有外匯支付公務出國費用的,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在根據實際需求編製合理用匯預算後,從本單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中支付。
三是鼓勵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公務出國人員使用境內外幣信用卡。《通知》規定,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公務出國出國人員可以使用銀行外幣卡支付公務出國費用,對於使用外幣卡在境外形成的公務活動外匯透支款,可以在返回境內後按照銀行外幣卡有關規定補購外匯。
四是規範購匯手續。凡在出境前辦理購匯手續的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出國人員,須持加蓋本單位印章的《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公務出國用匯預算表》及出國人員身份證明等材料到銀行辦理;購匯金額超出供匯指導性限額的,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後到銀行辦理。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出國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在回國後補辦購匯手續。
《通知》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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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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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014453-2004-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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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經常項目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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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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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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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施行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公務出國用匯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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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施行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公務出國用匯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