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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016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11-16
  • 名       稱: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 文       號: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問: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出台的目的和背景是什麼?

答: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不斷擴大,人員跨境流動不斷增加,我國公民移居境外後要求轉移原有財產和非居民繼承境內遺產後要求購匯匯出(以下簡稱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願望日趨強烈。近年來,一些華人、華僑向有關部門表達了這方面意願,我駐外使領館也經常接到類似的諮詢。為滿足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合理需求,保護個人正當的財產權利,維護我國正常的金融外匯秩序,2003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對適當放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外匯管理政策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反覆論證,制定並發布了《暫行辦法》,從2004121日開始實施。

問:出台《暫行辦法》有什麼意義?

答:長期以來,我國對個人財產對外轉移並沒有相應規定,個人這方面的合理匯兌需求難以得到滿足。《暫行辦法》的出台,明確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所涉及的外匯管理政策,其意義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體現了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近年來,我國國民經濟保持持續快速發展,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國際收支已連續多年保持較大順差,外匯儲備持續大幅增長。截止20049月底,外匯儲備已達5145億美元。綜合國力的增強為適當允許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創造了條件。

二是體現了對個人合法財產權利的充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境內居民個人移居境外後,如果其財產不能相應轉移,公民財產權利的行使就受到了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外國人依法享有我國境內遺產的繼承權利。如果其購匯和匯出要求得不到滿足,這部分繼承權利也無法得到充分行使。《暫行辦法》的實施,有利於充分保障個人法定財產權利,體現了黨和政府切實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精神。

三是有利於開正門、堵邪路。過去,部分中國公民按照合法程序移居境外,但為支付境外生活費用等,不惜以較高成本和風險,通過一些非法渠道將境內資產轉移出境,一定程度也助長了部分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暫行辦法》的出台,為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提供了正常途徑,有利於規範這部分資金的流出。

四是提高了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程度。移民轉移和遺產轉移是資本項目交易的兩項基本內容,發達國家對這兩項交易基本沒有限制,部分發展中國家也放鬆乃至取消了限制,或者有明確的審批規定。適當放鬆這方面的管制是我國對個人財產轉移管理的一項重大突破,進一步推動了人民幣可兌換進程。

問:能否介紹一下《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暫行辦法》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是界定對外轉移財產的範圍。《暫行辦法》所指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包括移民財產轉移和繼承財產轉移兩類,其他形式的個人財產轉移不屬於本辦法規範的範疇。

《暫行辦法》明確,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外匯管理部門不受理司法、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的對外轉移財產申請以及法律規定不得轉移的財產、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涉及未結案的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的對外轉移申請。

二是明確有關申請程序。個人財產轉移統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分局或外匯管理部申請,所在地外匯中心支局可以代為受理申請。申請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託他人代為 辦理。

三是明確審批程序及資金匯出核准手續。對申請金額低於等值50萬元人民幣的,由外匯局省級分局審核辦理;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由省級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另外規定,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轉移採取一次申請、分步匯出,即申請人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批准後,先可匯出一半;一年後,可匯出剩餘部分的一半;滿兩年後,方可匯出全部剩餘部分。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只須一次性申請,可一次或分次匯出。但對同一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

問:哪些人可以申請對外財產轉移?申請人應該如何申請個人財產轉移,向哪一級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如果申請人無法回到國內,可否由他人代理申請?

答: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可以申請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外國公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以申請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涉及向台灣地區的個人財產轉移可比照使用本辦法。

個人財產轉移統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分局或外匯管理部申請。如果申請人所在地外匯局為中心支局,應通過外匯中心支局向外匯分局或外匯管理部申請。

申請財產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託他人辦理。申請人應提交《暫行辦法》規定的材料,並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委託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協議、相關財產權利證明、繼承人獲得繼承財產的證明檔案、被繼承人財產權利證明檔案,未經公證的,應當進行公證。

問:現在有一種擔心,《暫行辦法》可能會導致非法資金外流,尤其是國有資產的流失。管理部門有沒有相應的風險防範手段?

答:前面提到,《暫行辦法》規定,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並提供財產來源合法的證明檔案,但也不排除可能有部分非法資金想藉此通道轉移出境。為了防止給非法資金外流提供渠道,《暫行辦法》著重強調對申請人身份的確認和對資金來源的審查。外匯管理部門將與外交、公安、監察、司法以及稅務等部門建立溝通和協作機制,共同防範和控制風險。

問:我們注意到,當前外匯儲備相對充裕,國際收支援續大幅順差。但如果國際收支形勢發生變化,大量的個人財產轉移是否會導致國際收支風險?

答:為了防止大量個人財產轉移可能導致的國際收支風險,《暫行辦法》要求超過一定金額(等值20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財產轉移必須一次申請、分步匯出,同時根據申請金額設置分層審批。此外,在非常時期,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限額、匯出頻率等設定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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