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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116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10-27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和上海鑽石交易所開展外商直接投資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工作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4]10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和上海鑽石交易所開展外商直接投資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工作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完善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和外資外匯登記制度,防止虛假出資及驗資,根據《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及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的通知》(財會[20021017號),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42號)的有關規定,現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和上海鑽石交易所開展外商直接投資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稅區的外商直接投資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

  (一)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以現匯、無形資產以及其擁有的境內合法資產出資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財會[20021017號與匯發[200242號檔案的規定辦理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手續。

  (二)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以實物投資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要求企業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確定實物來源於境外,並通過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向外匯局附送上述驗資憑證,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中實物進口報關單項目名稱應根據驗資憑證種類作相應調整。

  外匯局根據本通知附件1所列操作規程審核驗資憑證後,對外方出資情況發表意見。

  二、出口加工區的外商直接投資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

  (一)出口加工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以無形資產以及其擁有的境內合法資產出資的,外匯局、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及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的通知》(財會[20021017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42號)與《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中的規定辦理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手續。

  (二)出口加工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以現匯出資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外匯資金的不同來源要求企業提供,並通過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向外匯局附送以下驗資憑證:

  1、銀行詢證函回函。

  2、從非居民開立在境內銀行的現匯賬戶匯入外匯資金的,企業應提供外匯局批准境內外匯劃轉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如匯出銀行已獲外匯局授權自行辦理非居民個人境內外匯出資劃轉業務,企業可不必提供該核准件,但應提供書面說明材料。

  會計師事務所向企業開戶銀行發出的銀行詢證函所列賬戶性質項目應填寫外匯賬戶,向外匯局發送的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所列資本金賬戶的開立、使用是否合規,調整為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是否合規

  從境外匯入外匯資金驗資的,匯入銀行應在銀行詢證函備註欄中註明款項相應的涉外收入申報號碼。

  由境內離岸賬戶和非居民境內現匯賬戶匯入外匯資金驗資的,匯入銀行應當在銀行詢證函回函備註欄對該筆資金相應註明離岸資金非居民境內劃轉的字樣。

  (三)出口加工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以實物投資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要求企業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並通過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向外匯局附送上述驗資憑證,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實物進口報關單項目名稱根據驗資憑證種類作相應調整。

  外匯局根據本通知附件12所列操作規程審核上述驗資憑證後,對外方出資情況發表意見。

  三、上海鑽石交易所的外商直接投資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參照出口加工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有關外匯局應逐月匯總轄內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發生的外商直接投資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數據,計入《資本項目及附屬項目流動和匯兌月報表》的相關項目,上報總局。上海市分局還應將上海鑽石交易所的相關數據一併匯總上報。

  五、本通知自2004111日起施行。實施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聯繫。


附件:

  1、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實物投資驗資詢證審核、登記操作規程(略)

  2、出口加工區外商投資企業外方現匯出資驗資詢證審核、登記操作規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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