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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027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10-27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台政策,便利和支援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台政策,便利和支援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

  為便利和支援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活動,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圍繞滿足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需求,根據資本項目逐步開放的總體部署和現有金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在以下兩個方面作出了規定:第一,允許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境內成員公司之間採取境內委託外匯放款方式,集合境內外匯資金,調劑境內外匯餘缺。第二,允許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境內成員公司向境外成員公司放款,集合或調劑區域、全球外匯資金,優化外匯資源配置,提高外匯使用效益。

《通知》規定,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可以通過集團財務公司進行,也可以通過委託放款方式進行,還可以通過境外直接放款方式進行。同時,境內成員公司間委託外匯放款、外匯貸款專用賬戶開戶、還本付息無需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直接由受託銀行辦理。

《通知》的頒布和實施,將為跨國公司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財務成本提供多種解決方案,有利於進一步改善我國外商投資環境,有利於推動中資跨國公司實施走出去發展戰略。

《通知》自2004111日起正式實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

就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1
問:最近,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跨國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請問該項政策的出台有何背景?

答: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的經營已開始進入收穫期,形成了相當數額的利潤和剩餘資金,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施統一的經營戰略,外資跨國公司陸續提出了一些資金集合或境外運作的要求。同時,在走出去發展戰略的支援下,中資企業紛紛到國外投資、開拓國際市場,但流動資金短缺、融資困難卻成為制約境外中資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許多中資企業集團呼籲允許其通過集團內融資對境外企業提供資金支援。為滿足企業發展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出台了《通知》。

2問:《通知》對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規定了哪些基本原則?

一是遵守現有相關法律法規的原則。跨國公司依據《通知》從事外匯資金內部運營,不得與其他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相抵觸,應當遵守《貸款通則》、《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

二是以自有外匯資金進行運作的原則。只允許跨國公司成員公司以其經常項目賬戶和資本金賬戶內可自由支配資金進行內部運營。

三是境外放款總額度控制的原則。《通知》對中資和外資跨國公司分別規定了相應的境外放款總額度標準,既從盈利與風險承擔能力的角度對從事運作的企業做出了要求,也通過這一總額限定了跨國公司境外放款的潛在風險。

四是境外放款專戶管理的原則。要求最終提供放款資金的境內成員公司必須開立一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所有放款資金都必須經過該賬戶才能匯出境外,所有還款資金都必須經過該賬戶才能劃回原匯出資金的資本金賬戶和經常項目賬戶、償還各參與該筆放款的境內成員公司。這使得跨國公司內部外匯資金跨境流動的路徑集中化、清晰化,便於操作和監管。

五是境外放款資金運作安全性原則。對於跨國公司境內成員公司向其境外成員公司放款,《通知》要求其按年度核算的最末一日境外放款權益總額不得低於所對應境外放款的本金之和。

六是全收全支的原則。《通知》要求跨國公司從事外匯資金內部運營時,放款資金和還款資金必須全收全支,不得自行軋差和抵扣,防止產生投機行為和信用風險。

3問:《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內容?重點解決了跨國公司的哪些問題?

答:《通知》全文共分六部分,主要對跨國公司的定義、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方式、資金來源、額度、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操作步驟及後續監管要求等作出了規範,重點解決了跨國公司境內成員公司間委託放款以及境內成員公司向境外成員公司放款的政策需求。

4問:《通知》所適用的跨國公司的定義及其範疇是什麼?

答:《通知》將跨國公司的定義為同時在境內外擁有成員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國境內的成員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區域(含中國)投資管理職能的企業集團,包括中資控股企業集團(即中資跨國公司)和外資控股企業集團(即外資跨國公司)。從內涵上明確了跨國公司作為企業集團的實質,從外延上明確了跨國公司包括中資控股和外資控股兩種類型,並規定《通知》不適用於跨國金融機構。

《通知》還進一步界定成員公司是指跨國公司企業集團內部的相互擁有控股或被控股關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家公司,將權利和義務的最終承擔者明確到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一企業,以保證《通知》出台的可執行性。

5問:跨國公司外匯資金的內部運營有哪些可以選擇的方式?

答:《通知》為跨國公司外匯資金的內部運營提供了多種可選方式。對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在境內的運營,《通知》規定可以通過自身財務公司進行,也可以由境內成員企業相互之間通過銀行委託放款的方式進行。對於跨國公司境內外匯資金在境外的運營,《通知》規定可以通過自身財務公司進行,也可以由境內成員公司委託境內銀行向境外成員公司提供放款,還可以不通過銀行由境內成員公司直接向境外成員公司提供放款。同時對境內委託放款和境外放款(或委託放款)均作了明確規定。

6問:跨國公司境內委託放款如何辦理?

答:跨國公司從事境內委託放款,無須經外匯局核准,由受託銀行按照《通知》規定的資格條件對其進行審核後即可辦理。

跨國公司的境內委託放款需要開立外匯貸款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受託銀行可參照國內外匯貸款有關規定為借款人開立外匯貸款專用賬戶,辦理放款資金劃轉及還本付息手續。受託銀行在辦理放款或還款資金在委託放款人資本金賬戶或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與借款人外匯貸款專用賬戶之間的劃轉手續時,也無需經外匯局核准。

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境內委託放款,如放款期滿或借款人要求分期還款、提前還款的,受託銀行應監督並協助委託放款人和借款人遵守以下路徑還款:首先按原划出資本金賬戶的金額將還款外匯資金劃回原划出資金的資本金賬戶,直至補足從資本金賬戶划出的金額後,再將放款資金本息的其餘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則劃入原划出資金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放款期限屆滿還款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上述手續。分期還款、提前還款的,也應按照三方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時完成上述還款手續。

7問:跨國公司從事外匯資金境外放款(或委託放款)如何辦理?

答:跨國公司從事境外放款(或委託放款)須經國家外匯局批准後才可進行,但隨後其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辦理放款資金的境內劃轉或境外付匯等手續由各相關外匯分局核准即可辦理。

跨國公司從事外匯資金境外放款需要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所有來自資本金賬戶和經常項目賬戶的放款資金都必須經過該賬戶才能匯出境外,所有還款資金都必須經過該賬戶才能劃回原匯出資金的資本金賬戶和經常項目賬戶、償還各參與該筆放款的境內成員公司。

跨國公司從事外匯資金境外放款應當遵循總額度標準。中資跨國公司的境內成員公司從事境外放款,外匯放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20%。外資跨國公司的境內成員公司從事境外放款,外匯放款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年度對外國投資者已分配未匯出利潤與外國投資者按投資比例享有的企業未分配利潤之和。

跨國公司每筆外匯資金境外放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如放款期滿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還款、提前還款的,境外借款人應將還款外匯資金匯入原匯出資金的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並經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核准,首先按原划出資本金賬戶的金額將還款資金劃回原划出資金的資本金賬戶,直至補足從資本金賬戶划出的金額後,再將放款資金本息的其餘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則劃入原划出資金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應於到期日前1個月內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

8問:跨國公司在辦理外匯資金境外放款(或委託放款)的具體操作時,是否必須一次性辦理完成放款資金的境外付匯?

答:經國家外匯局批准後,跨國公司在具體辦理境外放款時,可於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在批准額度以內,經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核准,一次性向境外匯出放款資金,也可分幾次匯出放款資金。

9問:跨國公司從事外匯資金境內委託放款和境外放款應當遵守哪些後續監督要求?

答:對於跨國公司境內委託放款,《通知》按照國內外匯貸款現行管理制度的通常做法,規定由受託銀行承擔主要的監管報備責任。

對於跨國公司境外放款,《通知》規定從事集團內部境外放款運營超過一年的跨國公司,應在每年的6月份,由放款人匯總境內各成員公司境外放款情況,並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將有關材料向國家外匯局報審。(完)

[相關檔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附件1: 《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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