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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128
  • 分       類: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09-02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授權分局確定出口收匯自動核銷企業名單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4]91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授權分局確定出口收匯自動核銷企業名單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便利企業辦理外匯核銷業務,促進對外經濟的健康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0310月建立了對部分優秀企業實施出口收匯自動核銷的管理制度。根據前一階段這一制度的實施情況,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將列入自動核銷名單企業的審批許可權授予分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4101日起,將列入出口收匯自動核銷管理的企業資格審批許可權授予各分局,由分局按有關規定審查後確定列入自動核銷管理的企業名單。

  各分局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基本條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切實選取那些遵守外匯管理規定、核銷率高、信譽好的企業,將其納入自動核銷管理,並按季將確定的自動核銷企業名單報總局備案。

  二、各分局應加強對實施自動核銷的企業的事後監督管理。企業被列入自動核銷名單後若出現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情況,分局應及時撤消其自動核銷的資格,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各分局在確定列入自動核銷管理的企業名單後,應向這部分企業強調按規定進行網上交單等相關業務操作的重要性,有條件的分局可以組織培訓,使企業熟悉相關業務操作。

  四、各分局在工作中要注意加強與稅務等部門的資訊溝通,及時將實施自動核銷管理的企業名單抄送當地稅務部門並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的核銷電子數據及核銷清單,確保不影響已實施自動核銷管理的企業的出口退稅工作順利進行。

  五、關於自動核銷管理涉及的計算機程序及參數設置問題,總局著手組織研究,適時修改出口收匯核報系統技術軟體。在總局對出口收匯核報系統技術軟體修改前,各分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立足現有管理條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已列入自動核銷管理的企業業務順利進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局。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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