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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046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08-31
  • 名       稱:
    貨到匯款項下的進口付匯自9月1日起實行自動核銷
  • 文       號:
貨到匯款項下的進口付匯自9月1日起實行自動核銷

  為進一步簡化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方便進口商的經營活動,更好支援外向型經濟發展,近期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491日起,對結算方式為貨到匯款的進口付匯業務實行自動核銷,並簡化銀行審核單證。這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改進服務、促進貿易便利化的又一舉措。

  按我國外匯管理規定,貿易進口項下的付匯需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即以對外付匯額為標準,核對是否有相應貨物進口。貨到匯款是進口商在進口到貨後再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的結算方式。以前,貨到匯款項下的進口,與信用證、托收等結算方式項下的進口一樣,進口商在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手續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到貨報審手續,外匯局對付匯、到貨數據核對一致後予以核銷。為了減少進口商往返銀行和外匯局的成本和負擔,國家外匯管理局一直在研究改進貨到匯款項下的進口付匯核銷方式,實現監管與服務的雙贏。

  近年來,外匯管理電子化建設的發展,特別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聯合開發的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的逐漸完善,為改進貨到匯款項下的進口付匯核銷方式提供了技術保障。一方面,銀行在為進口商辦理付匯手續時,能夠通過電子系統核對紙質進口貨物報關單與電子數據的一致性,從而保障進口付匯的真實性;另一方面,外匯局能夠從銀行獲得有關紙質憑證和電子數據,事後對進口商的付匯和到貨情況進行交叉核查。在此基礎上,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規定》,對貨到匯款項下進口付匯實行自動核銷,並簡化銀行審核單證。具體來說:

  一是對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實行自動核銷。進口商憑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有效單證到銀行辦理貨到匯款項下進口付匯業務的同時,自動完成進口付匯到貨報審手續,不再需要人工到外匯局進行到貨報審。外匯局通過與銀行間的資訊傳遞機制,獲得進口付匯核銷的監管資訊,實施有效的事後監管。

  二是簡化貨到匯款項下進口付匯業務的銀行審核單證。鑒於貨到匯款項下進口商辦理付匯時貨物已經到達中國境內,貨物進口的合法性已經經過海關等部門的審核,《規定》取消了進口商辦理付匯時需提交提單、進口許可證或自動進口登記證明等有關批件和登記表格的要求。

  《規定》實施後,對貨到匯款項下的進口,進口商在銀行就可以同時完成進口付匯手續和到貨報審手續,不再需要前往外匯局,而且進口付匯的審核單證也進行了簡化。據統計,在進口付匯業務中,結算方式為貨到匯款的約佔40%。《規定》將有利於進口商大幅減少工作量,減少因單證收集、檔案保管、往返外匯局和銀行等發生的人力、物力成本。在簡化手續、促進貿易便利化的同時,《規定》還加強了對貨到匯款項下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的監管,明確了銀行應審核的單證和審核責任,要求外匯局對銀行辦理自動核銷業務的情況進行核查和檢查。

  《規定》自200491日起實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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