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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063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07-12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全國範圍推廣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政策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全國範圍推廣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政策

為進一步簡化手續,規範管理,便利企業集團跨國經營,促進我國對外經濟健康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下發了《關於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是在北京、上海、深圳市三地20037月試點取得較好的政策效果基礎上,根據跨國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全國範圍推廣該項政策,為跨國公司營造公平、便利、寬鬆的經營環境。

《通知》明確了跨國公司的定義為“同時在境內外擁有關聯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國境內的關聯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區域(含中國)投資管理職能的企業集團,包括中資控股企業集團(即中資跨國公司)和外資控股企業集團(即外資跨國公司)”。單一外商投資企業(外商實際出資比例不低於25%)如有需要,且滿足最近3年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無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發生,財務狀況良好,經常項目外匯收支規模較大,在當地具有重要影響等《通知》規定的條件,經所在地外匯分局核准,也可以比照跨國公司辦理有關非貿易項下的售付匯手續。

《通知》指出,凡符合規定條件的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如需辦理本《通知》規定的非貿易項下的售付匯手續,應持書面申請和其境外關聯公司名單等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經所在地外匯分局核准後,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可以持核准檔案及相關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非貿易項下售付匯手續。

經核准適用《通知》辦理非貿易項下購付匯業務的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化調整其關聯公司名單。如有變更,應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報告,所在地外匯分局應及時將上述變更情況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通知》明確,跨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支付代墊的外籍員工工資、福利津貼、商業保險、社會保險、海外差旅費、境外培訓費,分攤的研發費、採購費、營銷費等管理費用可以按規定適用該政策。為滿足企業的實際需要,《通知》對申請辦理該項業務的部分證明材料進行了簡化,例如對“外籍員工的護照等身份證明”、“僱傭證明”等作了部分簡化或特殊處理。

為方便企業,減輕外匯指定銀行的操作難度,《通知》還規定,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可以從網路下載相關合同或協議、支付通知等,加蓋該公司印章後,憑以辦理非貿易購付匯手續。同時,也對跨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關聯關係的真實性提出了嚴格要求,對違反規定的跨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將取消適用該《通知》辦理非貿易項下購付匯的資格,並比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進行相應處罰。

《通知》自20048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的通知(試行)》(匯發[2003]87號)同時廢止。

附件1: 《關於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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