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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168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商務部
  • 發布日期:
    2004-03-08
  • 名       稱:
    商務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2004年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和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 文       號:
    商合函[2004]6號
商務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2004年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和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商務廳(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央管理的企業:

2003年,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和中央企業總部(以下統稱年檢部門)協調一致,密切配合,克服了SARS疫情的影響,首次對我國企業法人直接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進行了聯合年檢和綜合績效評價,取得了預期的效果。實踐證明,聯合年檢制度對加強和完善境外投資宏觀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應予以不斷推進。同時,2003年聯合年檢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一些省市的少數投資主體對聯合年檢重視程度不夠,落實不到位,沒有履行接受監管的義務,導致部分境外企業沒有參加聯合年檢。

2004年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和綜合績效評價工作即將開始,請年檢部門充分準備,精心組織,在總結2003年工作的基礎上,認真做好此次聯合年檢和綜合績效評價工作。針對聯合年檢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情況和問題,我們對2004年聯合年檢的部分程序和內容進行了調整。現將2004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檢對象

凡在200211日前由境內投資主體直接投資設立、收購或參股的境外企業(使用援外資金設立的境外企業、在與我無外交關係的國家或地區設立的境外企業和金融類境外企業除外)均應參加聯合年檢和綜合績效評價。

凡在200211日至20031231日期間設立的境外企業、使用援外資金設立的境外企業、在與我無外交關係的國家或地區設立的境外企業,只需向年檢部門上報《年檢報告書》中的報表一、報表二、報表四和境外企業財務報表以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檔案或其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批准檔案(無法提供的應提交報告說明原因)。

年檢部門應做好聯合年檢的宣傳工作,通過在當地媒體發布聯合年檢公告的形式,通知境內投資主體及時參加2004年聯合年檢,並根據2003年的年檢情況和自身管理數據,認真核對所轄企業的參檢情況,重點清理和查找已辦理境外企業批准手續或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但沒有按規定參加2003年聯合年檢的境外企業。

二、年檢時間:200441�615日。

三、年檢材料

(一)由於調整了聯合年檢的部分程序和內容,《年檢報告書》也相應進行了調整。投資主體可從商務部網站(www.mofcom.gov.cn)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www.safe.gov.cn)上下載調整後的《年檢報告書》,統一用A4紙列印,並根據境外企業有關材料如實填寫,一式三份。

(二)對已參加2003年聯合年檢、取得《年檢證書》的境外企業,投資主體需將一份《年檢報告書》、《年檢證書》(複印件)於510日前送交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總部,將另兩份《年檢報告書》、《年檢證書》(複印件)連同境外企業財務報表送交地方外匯管理部門。

(三)對於首次參加聯合年檢的境外企業,投資主體需將一份《年檢報告書》送交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總部,將另兩份《年檢報告書》、境外企業財務報表和與境外企業有關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檔案送交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境內投資主體無法提供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檔案的,也可提交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批覆、外匯資金購匯匯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批准檔案。上述檔案應作為附件一併報送,無法提供的應提交報告說明原因。

四、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年檢程序

地方外匯管理部門應在收到投資主體完備的年檢材料15個工作日內,按以下步驟進行年檢:

(一)對《年檢報告書》的報表二和報表四進行審核。對於報表二,要結合業務檔案,重點對該項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對於報表四,要重點審核投資主體填報數字是否與其報送的境外企業財務報表一致。

(二)根據對年檢材料的審核情況和年檢評分標準對參檢企業進行評分,並將分值填入《年檢報告書》報表五的"外匯部門評價"欄,在"年檢部門"欄加蓋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章(2

各外匯分局或外匯管理部可視本地實際情況授權轄內中心支局對年檢材料進行初審及評分。各外匯分局或外匯管理部對中心支局的初審結果進行複核,並在"年檢部門"欄加蓋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章(2

(三)將一份《年檢報告書》退還給投資主體,由其轉送給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或中央企業總部,其餘材料留存。

五、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總部年檢程序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總部在收到外匯管理部門的《年檢報告書》後,按以下步驟進行年檢:

(一)利用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軟體評價境外企業狀況,將得分乘以50%,得出境外企業狀況得分,並填入《年檢報告書》報表五中的境外投資狀況欄目。綜合績效評價年度統一為2004年。

(二)承擔原由我駐外經商機構承擔的對境外企業的評價工作。該項評價的內容和標準簡化為:1、境外企業是否開辦並正常經營(滿分6分);2、境外企業運行中是否存在重大問題(滿分4分)。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總部應認真調查、客觀評價,必要時,可向我駐外經商機構了解有關情況。

(三)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總部將上述評分(共計10分)連同投資主體及其所辦境外企業遵守我國有關境外投資規定情況的分值(共計20分)計入《年檢報告書》報表五中的商務部門或中央企業總部評價欄目,該欄目的滿分分值相應變為30分。

(四)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總部依據各項分值得出的總分確定境外企業年檢等級,在《年檢證書》上籤注等級,同時加蓋年檢專用章,並將《年檢證書》交投資主體持有。

(五)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總部完成年檢工作後,將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系統形成的數據檔案以電子郵件上報商務部,發送地址為pengnanfeng@mofcom.gov.cn;將本年度的年檢結果(即境外企業等級情況)發送給商務部,發送地址為:lijian@mofcom.gov.cn.

六、年檢工作總結

年檢部門應依據年檢結果,認真總結境外投資的有關情況,形成年檢工作報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總部應將工作報告於2004630日前上報商務部,地方外匯管理部門應將工作報告及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基本情況表(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www.safe.gov.cn上下載)於2004630日前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七、年檢數據交叉核對和共用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地方外匯管理部門應在2004715日前互相提供並核對年檢匯總數據。

八、檔案管理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地方外匯管理部門應將2003年和2004年聯合年檢的相關材料,歸入相應境內投資主體的境外企業檔案或者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檔案一併管理,書面檔案保存期限為三年。

九、對未參檢企業的處理

2004年年檢結束後,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地方外匯管理部門應集中精力對轄內投資主體違規境外投資及違反監管義務的行為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對已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或者已辦理了境外企業批准手續,但未參加2004年年檢的境內投資者,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具體處理原則見附件一。

十、補辦國內審批手續

對於已進行境外投資,但未按要求履行完備的國內審批手續的國內投資主體,在參加2004年聯合年檢和綜合績效評價後,可到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與地方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補辦有關審批手續,並附上當年的《年檢證書》。具體補辦程序見附件二。

十一、2004年聯合年檢過程中如有問題,請與商務部(合作司)、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司)聯繫。聯繫人:(商務部)李健 彭南峰 電話:010-65197482 傳真:010-65197481;(國家外匯管理局)馬少波 馮雁秋 電話:010-68402252 傳真:010-68402253

特此通知


附件:

一、對未參檢企業的處理原則

二、補辦國內審批手續程序

 


  商務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

00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一

對未參檢企業的處理原則


一、對已經清算、或者雖未清算但已撤回駐外人員並停止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企業,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收回境外企業批准證書,地方外匯管理部門應註銷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並敦促其調回境外企業清算所得或境外企業剩餘資產。境內投資主體在辦理註銷手續時應提供:書面申請;境外企業已清算的,應提交境外企業清算報告;境外企業未清算但已撤回駐外人員並停止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應提交境外企業財務情況報告。

二、對境內投資者在完成境外企業批准手續2年後仍未在境外開展經營活動的境外企業,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將不為境外企業辦理批准證書延期手續,地方外匯管理部門應註銷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三、對無故不參加2004年年檢的境外企業,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地方外匯管理部門應進行重點監控,列出相關投資主體及境外企業名單,同時將名單抄送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從應參檢年度起三年內,不再給予上述企業與境外投資有關的優惠政策。在其違規行為尚未處理之前,不再批准其開展新的境外投資。

 

附件二

補辦國內審批手續程序


一、對已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但未辦理境外企業批准手續的境外企業,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補辦手續,並將批准檔案抄送外匯管理部門。

二、對已辦理境外企業批准手續,但未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外匯管理部門外匯分局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20號)中的有關規定為其補辦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三、對既未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也未辦理境外企業批准手續的境外企業,應先到商務主管部門補辦境外企業設立批准手續,然後再到外匯管理部門補辦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如需從境內匯出外匯資金補充境外企業資本金的,在報商務主管部門補辦境外企業批准手續之前,應先在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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