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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172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02-18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4]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2004年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即將開展,為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在外匯年檢中的執業行為,提高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參檢率,全面監測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整體狀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審計工作的通知》(財外字[1998607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財政部關於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外匯內容表的通知》(匯發[2002124號)的有關規定,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為外商投資企業出具審計報告時,必須填寫並隨報告出具外匯收支情況表。同時,在審計報告中以文字說明被審查企業在外匯收支方面是否遵守外匯管理規定,且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將該項審查內容轉包給其他會計師事務所。

  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在2004年及以後年度出具的外匯收支情況表中完整填寫期初數期末數

  三、外匯年檢結束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如發現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中未出具外匯收支情況表、或出具的外匯收支情況表超過10%存在明顯質量問題,應將此類會計師事務所名單隨外匯年檢工作報告上報總局,由總局商財政部處理。 四、各分局、外匯管理部要加強與所在地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工作聯繫和溝通,共同開展註冊會計師外匯年檢業務培訓,並通過網路、發文等資訊傳播渠道及時告知所在地註冊會計師最新的外匯管理政策動態。

  五、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在年檢結束後上報的外匯年檢工作報告,應按照總局《2003年度全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報告》的基本內容和格式撰寫,並結合20032004年度的年檢數據,增加外匯收支情況表各項目流量分析內容,對所在地國民經濟影響較大的外商投資行業的外匯收支狀況要有相應的重點監測、分析內容。

  六、外商投資企業連續兩年不參加聯合年檢,其外匯登記證失效,發證分局、外匯管理部應註銷其外匯登記,通知其繳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選擇在當地一份主要報紙上公告註銷外匯登記的企業名單,並將該名單抄送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未經外匯局批准,被註銷外匯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收支業務。

  七、外匯年檢參檢率根據轄地參加外匯年檢企業數和參加聯合年檢企業數兩項數據指標確定。外匯年檢參檢率是考核各分局、外匯管理部2004年度外匯年檢工作成效的主要指標。外匯年檢結束後,對於參檢率低於全國平均參檢率15%以上的分局和外匯管理部,總局將予以批評。

  八、各分局、外匯管理部要高度重視跨境資產轉移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監測工作,督促所在地已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移動通信公司等國有企業以及部分民營企業按時參加外匯年檢。

  九、2004年外匯年檢中,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如發現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存在重大、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總局資本項目管理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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