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2003年8月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新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確保貫徹執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規範各級外匯管理局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業務的操作,方便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見附件1)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見附件2)。現將《細則》和《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細則》和《規程》自2003年10月1日起執行。各分局收到檔案後,應儘快轉發至所轄支局、外資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轉發至所屬分支行。各分支局應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並組織對轄內出口單位的培訓,保證《辦法》、《細則》和《規程》的順利實施。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附件1: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附件2: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