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一些境內機構提出採用人民幣作為對外貿易合同計價貨幣的要求,為了促進對外貿易的順利開展,使境內機構在對外貿易交往中可以採用更為靈活的結算方式,進一步提高境內機構的國際競爭力,經研究,現就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境內機構簽訂進出口合同時,可以採用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二、境內機構以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簽訂出口合同的,辦理出口收匯時,應當按照結算當日銀行掛牌匯價,及時足額收回外匯。
三、境內機構以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簽訂進口合同的,其在辦理進口項下對外支付時,應當採用境內銀行掛牌貨幣,按照結算當日銀行掛牌匯價,將合同中約定的人民幣金額折算成外匯對外支付。
四、境內機構以人民幣作為合同計價貨幣和進出口報關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局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轉發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映。
二OO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