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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3-00137
  • 分       類:
    通知  金融機構外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3-02-26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報送保險外匯監管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3]27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報送保險外匯監管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切實貫徹實施《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建立健全保險外匯收支統計報告制度,加強對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經營情況的監測和分析工作,現就有關保險外匯收支報表的統計和報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匯總並上報“××地區/銀行保險項下外匯收支季報表(見附件1    

  此表由各商業銀行按季度填寫,在每季度後5個工作日內上報所在地分局;各分局在每季度後10個工作日內上報總局。    

  各商業銀行應根據有關保險資金流動的實際情況填寫:例一,A企業購匯向B保險公司支付出口項下貨運險外匯保費10萬美元,匯款行應當填寫售匯支付一欄中的保險費(財產保險)”10萬美元,收款行應當填寫收入一欄中的保險費(財產保險)”10萬美元,如果匯款行和收款行為同一銀行的,上述兩筆統計入一張表格。    

  此表格陰影部分不需填寫。    

  二、組織統計並監測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經營情況    

  (一)各分局應要求轄內保險經營機構填報“××保險公司(分公司)外匯賬戶統計表(見附件2),“××保險公司(分公司)外匯保險業務統計表(見附件3),以及“××保險公司(分公司)外匯資金運用統計表(見附件4)。    

  上述3張統計報表由保險經營機構按季度填寫,並於每季度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所在地分局,所在地分局應在每季度後10個工作日內將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和外國保險公司在國內分公司的有關統計錶轉報總局,其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報表不需上報總局。    

  有關表格陰影部分不需填寫;沒有實際發生的欄目可以不填,但應當在備註中予以說明。    

  (二)各分局應要求所轄保險公司法人機構或外國保險公司在國內的分公司在每年第1季度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本公司上一會計年度內的有關外匯財務報表(外匯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等)上報總局。    

  (三)各分局應按季度對所轄地區保險外匯收支流動情況和保險經營機構的外匯業務經營情況進行分析和監測,並在每季度後20個工作日內向總局報告。同時,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分析報告上報總局(第4季度分析報告可與年度報告合并上報)。    

  三、各分局應按時將上述統計表或報告報達總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制度規劃處。同時,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前,通過外匯局內部網路將有關統計表的電子文檔,以郵件形式傳送到總局信箱plan@current.safe    

  四、各分局應向所在地的保險經營機構,各外匯指定銀行轉發本通知。本通知涉及保險數據從200311日起開始統計,銀行、保險經營機構以及各分局應當在20034月間完成第一次統計報告工作。    

  五、本通知涉及的數據統計、分析和報送工作作為保險外匯監管工作的考核內容之一,請各分局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 1、地區銀行保險項下外匯收支季報表
附件2: 2、保險公司(分公司)外匯賬戶統計表
附件3: 3、保險公司(分公司)外匯保險業務統計表
附件4: 4、保險公司(分公司)外匯資金運用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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