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規範外匯質押行為,現將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銀髮[1994]316號)的規定,儲蓄機構的外匯小額抵押人民幣貸款只對中國境內居民個人開辦,且借款人申請此項貸款時應當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明以及本人名下外幣定期儲蓄存款存單,不得用他人的存單作質押。
二、除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明確規定外,不允許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用於自身小額抵押貸款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質押。
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管理的通知》(銀髮[1999]223號)的規定,目前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對企業發放的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發放對象僅限於外商投資企業,且只能由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或用外商投資企業自有外匯(含資本金、外債、經常項目項下收入)進行質押。
四、以前規定中有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業務的批覆》(匯複[2002]121號)中“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台明確規定之前,暫不允許以境內個人外匯收入質押發放人民幣貸款”的內容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