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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2-00068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2-12-30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調整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限答記者問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調整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限答記者問

  問:據悉,去年7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提高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效有關事項的通知》,決定分步調整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限。根據這一工作安排, 200191日起 ,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限由25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又發布公告,從 200311日起 全面實施國際收支涉外收入5個工作日內申報。請問,進一步調整涉外收入申報時限,有什麼意義?

  答:涉外收入申報是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是採集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重要渠道,其時效性關係到整體國際收支統計效率。20017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提高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效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出採取分步、漸進的方式,縮短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的時限,自 200191日起 ,由原來的25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從 200311日起 ,進一步縮短為5個工作日。從一年多的實施情況來看,由於準備較為充分,措施得力,10日申報工作開展順利,各地涉外收入申報率全部保持在95%以上,社會公眾的申報意識普遍增強,一些地區和銀行還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和計算機網路進一步提高申報效率,統計資訊時效性得到了較大提高,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進程的不斷加快,國內外對國際收支統計資訊的及時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適應當前形勢要求,按照既定的工作安排,自 200311起由10個工作日再次縮短為5個工作日。

  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限的逐步調整,也就是一個申報時效不斷提高的過程,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能夠更好地服務於宏觀經濟分析和決策。用於宏觀經濟決策的各項統計數據,必須具備及時、準確和完整三個前提條件。20019月以前,機構或個人在收到外匯指定銀行涉外收入通知書後,在25個工作日內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完成相關申報,無法及時反映跨境資金流動情況,此後,申報時限縮短為10個工作日,資訊的及時性有所提高,但與銀行結售匯等數據之間還有一定的時滯,制約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更加有效的使用。因此,縮短申報周期,提高統計時效,有助於防範跨境資金衝擊和整合關聯統計資訊,不斷滿足統計分析預測和宏觀經濟決策的需求。

  第二,有利於及時掌握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全貌。國際收支統計科學完整地反映了一國在一定時期內涉外經濟的發展情況。通過國際收支的相關數據,可以反映涉外經濟整體狀況(如對外依存度)、國際貿易競爭力(如貿易條件指數)和投資發展狀況(如資本流動構成比例)等。以上資訊涵蓋了涉外經濟的所有領域,是進行宏觀經濟決策和調控的必備要素。通過進一步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的時效,將有助於把握我國涉外經濟發展的最新動態,更好地發揮國際收支統計數據對宏觀經濟決策和企業經營決策的支援效用。

  第三,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後對統計提出的更高要求。加入世貿組織後,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工作的不斷深化,對外依存度不斷提高,對外政治、經濟交往更加頻繁。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在經濟調控、政策評價、協議談判和爭端解決的過程中,對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及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數據公布特殊標準(SDDS)已將能否及時提供所需數據作為一國進入國際資本市場的必要條件之一。因此,作為一個準備逐步融入國際資本市場的發展中國家,提高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效十分迫切。

  問:調整國際收支申報時限是否會增加銀行和申報主體的負擔?

  答:此次提高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的時效,主要縮短的是申報主體從境外收到款項後須向銀行進行申報的這段時間。所以,對銀行的操作基本上沒有影響;對於申報主體而言,主要是需要加強申報意識。從1996年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以來,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日趨完善,申報主體的申報意識也不斷增強,國際收支申報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方面有了極大的改善,為提高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效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此外,現代科技手段為提高申報時效提供了技術條件。利用現代計算機和網路技術,在條件成熟的地區或銀行開展網上遠程申報業務和數據介面轉換,能夠進一步節約社會成本、提高申報效率,是今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一條重要途徑。

  問:如果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會有什麼後果?

  答: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是每個申報主體的義務,未按規定進行申報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罰。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要求申報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報期限到期之日起3個月內又從境外收到款項時,必須先辦理所有未申報涉外收入的補申報手續,並經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機構確認後,銀行方可為其辦理解付手續。因此,如果收款人不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申報,款項不僅不能及時入賬,而且也會帶來利息上的損失。

  此外,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核查處罰規程》,對於違反國際收支統計有關規定的申報主體,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其情節的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等相應的處罰;對於金融機構違反規定的,外匯局也將根據其情節的輕重,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還可對違規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等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有關司法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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