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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2-00109
  • 分       類:
    批覆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2-07-04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商收購境內土地使用權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批覆
  • 文       號:
    匯複〔2002〕15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商收購境內土地使用權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關於外商直接投資外資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請示》(上海匯發[20026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外國投資者在境內合法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之前,向土地管理部門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預付款屬於土地保證金,為確保土地保證金的正確使用以及外資外匯登記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就外商土地保證金的匯入、使用、驗資、劃轉、匯出等有關事宜規定如下:

  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內合法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之前,如需向土地管理部門支付土地保證金,應向外匯局申請開立臨時土地保證金帳戶,用於保存外國投資者為支付土地保證金匯入的外匯資金,外國投資者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土地保證金應從該帳戶結匯支付。

  二、臨時土地保證金帳戶期限為六個月,期滿如需延期,應向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根據帳戶使用情況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情況審查是否准予帳戶延期,如果帳戶存在違規使用情況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已不被獲准,應要求企業關閉該臨時保證金帳戶並匯出帳戶資金。

  三、臨時土地保證金帳戶最高限額根據外國投資者收購土地使用權實際需要核定,在帳戶存續期內,該帳戶貸方累計發生額不得超過核定限額。

  四、臨時土地保證金帳戶資金結匯須經外匯局逐筆核准,結匯用途僅限於購買土地使用權及地表附著不動產,具體審核材料由你分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外國投資者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而發生的前期費用支出仍由臨時資本金帳戶支出。

  五、外國投資者在以收購的土地使用權註冊成立經濟實體前,不得以該土地使用權在境內從事出租、轉售、抵押貸款等經營活動。

  六、外國投資者在支付土地保證金後,如未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外匯局申請關閉臨時土地保證金帳戶,帳戶剩餘資金及返還的土地保證金經外匯局批准可以匯出境外。具體審核材料由你分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七、外國投資者匯入臨時土地保證金帳戶的外匯資金可以作為日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後的外方出資。

  如匯入該帳戶資金已經核准結匯,註冊會計師可憑外匯局簽發的批准結匯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方驗資;如企業設立後該帳戶仍有剩餘外匯資金,經外匯局批准可轉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帳戶,註冊會計師應向資本金帳戶開戶行函證外方出資,具體詢證和外資外匯登記程序按照財會[20021017號檔案以及匯發[200242號檔案的要求執行。

  你分局應根據以上原則制定操作規程,指導和規範所轄地銀行、會計師事務所操作。操作規程出台後,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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