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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2-00110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2-02-20
  • 名       稱:
    (已廢止)關於加強技術進口合同售付匯管理的通知
  • 文       號:
    外經貿技發[2002]50號
(已廢止)關於加強技術進口合同售付匯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完善技術進口合同的管理,規範和維護金融秩序,防範和打擊逃騙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1]331號)(以下簡稱《條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令[2001]18號)、《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外經貿部令[2001]17號)和《關於加強對引進無形資產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匯管函字第092號),現將辦理技術進口合同售付匯手續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進口限制進口技術(指列入《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中限制進口類技術),在辦理技術進口合同售付匯手續時,須出示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進口許可證》(見附件1)及《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見附件3),經外匯指定銀行審核無誤後,方能辦理售付匯手續。     

  二、凡進口自由進口技術(指未列入《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中的技術),在辦理技術進口合同售付匯手續時,須出示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見附件2)及《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經外匯指定銀行審核無誤後,方能辦理售付匯手續。     

  三、外經貿部根據《條例》和《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對限制進口的技術合同進行審查,頒發《技術進口許可證》並在經營單位填寫的《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上加蓋公章。經營單位在辦理售付匯手續的同時使用《技術進口許可證》和《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兩個正本檔案。銀行在《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正本檔案相關欄目中填寫每筆售付匯金額、日期並加蓋業務章,售付匯總額不得超過《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中的合同總價。    

  四、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根據《條例》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對自由進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並在經營單位填寫的《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上加蓋公章。經營單位在辦理售付匯手續的同時使用《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和《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兩個正本檔案。銀行在《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正本檔案相關欄目中填寫每筆售付匯金額、日期並加蓋業務章,售付匯總額不得超過《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中的合同總價。     

  五、外商投資企業成立時作為合資合同或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須填寫《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並由外資管理部門加蓋公章,在辦理售付匯手續時須同時出具有關批件和《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外商投資企業在企業成立後簽定的技術進口合同須按規定辦理技術進口合同審查或登記手續。     

  六、技術進口合同包括:(一)專利權轉讓合同;(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四)專有技術許可或轉讓合同;(五)計算機軟體許可使用合同;(六)包含專利或專有技術許可內容的商標使用許可或轉讓合同;(七)技術服務合同;(八)技術諮詢合同;(九)合同設計合同;(十)合作研究合同;(十一)合作開發合同;(十二)合作生產合同。     

  七、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監督經營單位認真填寫《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確保全面真實地反映合同內容。     

  八、如《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內容發生變更,經營單位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外經貿主管部門填寫《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見附件4)並加蓋公章,與原《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及其有關批件共同使用。     

  九、《技術進口合同許可證》和《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由外經貿部統一印製,《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及《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隨機列印。     

  十、外經貿部和外匯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網核查系統。凡有擅自篡改登記證和合同數據表的行為,一經發現,將依法嚴肅處理。     

  十一、檔案自31執行,發文之前已註冊生效尚未執行完畢的合同,原《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註冊生效證書》及《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繼續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結束。原《關於加強技術引進合同及售付匯管理的補充通知》([2001]外經貿技發第98號)和《關於執行〈關於加強對引進無形資產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的通知》([1998]外經貿技一函字第5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00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口許可證》(略)      

 2、《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略)      

 3、《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略)      

 4、《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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