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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1994-00001
  • 分       類: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 發布日期:
    1994-12-14
  • 名       稱:
    關於印發《關於貫徹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於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的會議紀要》的通知
  • 文       號:
    證監發字〔1994〕196號
關於印發《關於貫徹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於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的會議紀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期貨監管部門、外匯管理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

    現將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於貫徹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於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的會議紀要》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關於貫徹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於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的會議紀要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證監發字〔1994〕196號

附件:

 

關於貫徹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關於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的會議紀要

    127日,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召開會議,就貫徹四部門《關於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進行了研究,並討論了北京市在查處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北京市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同志參加了會議。

    會議重申,目前,我國期貨市場處在試點階段,除了選擇少數商品在若干城市進行探索外,必須嚴加控制。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有很強的投機性、風險性,目前我國開展這項交易有很大弊端,已造成相當大的損失。因此,在今後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國不進行這方面的試點。各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的這一方針,堅決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

    會議指出,自1980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只批准了外匯指定銀行和少數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代客外匯現貨實盤買賣,但從來沒有批准任何一個單位代客進行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所有開展這類業務的機構都屬違法經營。客戶委託這些機構進行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是我國現行法規所不允許的,因此也是違法的。四部門檔案下發後,一些機構和客戶仍然無視國家政策法規,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繼續從事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有的機構仍在接受新客戶、新訂單;有的機構哄騙客戶,聲稱自己是得到批準的合法公司;有的機構陽奉陰違,私下開展這項業務。也有些客戶採取拖延的辦法,不積極主動平倉,有的甚至繼續下新單。所有這些做法都是國家法律法令所不允許的。

    會議強調,實踐證明199311月份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是十分正確的和及時的,已經取得了明顯的效果。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堅決貫徹國務院檔案精神,嚴格規範期貨市場,有力打擊非法期貨交易,並三令五申不允許開展境外商品期貨交易、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但一些機構無視國家法令,仍在非法從事這項業務,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組織這類違法交易可以騙取豐厚利潤。因此,必須對違法機構進行從重處罰,決不能讓這些機構因開展非法業務而在經濟上得到好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從重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客戶不肯退出交易,除了由於對這類有較大投機性和一定刺激性的交易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外,有不少人是虧賠過多想翻本,甚至幻想扭虧為盈。根據有關部門調查,我國國內客戶參與境外期貨尤其是參與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損失慘重,近兩年來,90%以上的客戶虧損,已有大量資金流出國外。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從事這類交易違法和高風險的宣傳,勸告客戶不要參與並儘快退出這類交易。

    會議指出,在非法從事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中,客戶與公司之間發生的糾紛,應根據法律程序辦理。對於有詐騙行為的,由公安部門立案偵察,依法處理。

    會議充分肯定了北京市政府在查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過程中,結合北京市的實際情況,所做的大量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北京市行政區劃內開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的機構和客戶,要按照北京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在19941231日以前一律停止一切交易活動。開展這類交易的機構,要積極勸導在倉客戶於今年1231日之前平倉,並退還客戶的剩餘保證金,如不按期停止交易活動,有關部門有權查封。有關部門要認真摸清客戶的情況,對法人客戶要把情況通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個人客戶要通知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和派出所,請他們協助勸導。客戶要認真貫徹國家政策,主動平倉,退出非法活動,對於拒不平倉的,工商行政管理、外匯管理部門要沒收其剩餘保證金,並處以罰款。對於不聽勸阻、聚眾鬧事的,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對於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會議要求,各地證券期貨監管、外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同行動,採取果斷措施,堅決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並妥善處理好善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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