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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1500120-9-2023-00100
  • 分       類:
    其他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23-05-26
  • 名       稱:
    外匯業務政策釋疑(五十)
  • 文       號:
外匯業務政策釋疑(五十)

  問: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結匯時,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根據《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版)》的規定,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所涉結購匯,審核材料,一、購買境內商品房結匯

1.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提供有效註冊登記證明;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提供《台灣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華僑提供僑務部門出具的認定證明、其他境外個人提供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

2.商品房銷售合同或預售合同等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

3.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該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購買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等相關證明檔案(購買現房及二手房的,應提供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產權登記證明檔案)。

4.如委託他人辦理,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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