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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1006561-7-2024-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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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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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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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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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2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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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在京全國性中資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國際黃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銀聯國際有限公司、絲路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絲元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提高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數據質量,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2號)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21〕36號文印發,以下簡稱《制度》),對《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20年版)》(以下簡稱《核查規則(2020年版)》)進行修訂,形成《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24年版)》(以下簡稱《核查規則(2024年版)》,見附件1)。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修訂說明見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內容
(一)對《制度》中新增的報表增設核查規則。例如,新增對E02表(境外建設項目概覽表、境外建設統計表)中“合同簽約幣種”“簽約主體類型”“實際承包主體類型”“業務類型”“建設項目所在國家”等內容的校驗;新增對E03表(運輸收入統計表)中“目的地/運抵地”“出發地/啟運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驗。
(二)根據日常核查實踐新增核查規則。例如,新增對A系列直接投資報表中境外被投資機構在當地繳納的稅金、年末從業人數等欄位的校驗;新增對Z01表(單位基本情況資訊表)中申報主體所屬行業代碼為非金融企業時,該申報主體不應填報“SWIFT代碼”的校驗。
二、刪除的主要內容
(一)刪除已實現系統前端校驗的相關規則。對於已通過《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3版)》(匯發〔2022〕13號文印發)在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申報系統前端實現校驗的核查規則,《核查規則(2024年版)》不再重複體現。
(二)刪除不適用於《制度》要求的相關規則。如《制度》將E01表(貨物、服務、薪資及債務減免等其他各類往來表)填報幣種由美元調整為原始幣種,因此刪除《核查規則(2020年版)》中對代扣代繳稅及其他費用間的金額關係校驗規則。
(三)刪除重複校驗同一業務的相關規則。如將《核查規則(2020年版)》中,對同一境外特殊目的實體(SPV)在A01表(對外直接投資表)與Z03表(投資關係表)中的資訊一致性情況的校驗精簡為一次。
三、補充、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補充對特殊業務備註說明的要求。如H02表(為居民託管業務統計表)中,在對同一投資工具代碼下投資工具類型上下期不一致的校驗中,增加“摘牌”或“退市”的備註說明。
(二)調整核查規則的錯誤/疑問數據類型。對於現實中確有特殊情形的業務,將數據類型由錯誤數據調整為疑問數據。
(三)按照《制度》調整核查規則中指標名稱。如A系列直接投資報表的利潤、所有者權益等相關指標,B系列證券投資報表的申報主體身份、證券代碼、產品代碼等相關指標,均根據現行《制度》調整。
四、其他調整
各申報主體應在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系統中及時查看系統核查結果,並及時修正相關數據。系統核查時間從原每月15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為28日)調整為每月13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2月為28日)。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20年版)〉的通知》(匯綜發〔2020〕94號)同時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級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地市分局、金融機構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境內主報告分機構、非金融企業以及其他指定申報主體。所在地外匯局在轉發檔案時應提供本級外匯局業務諮詢電話,以便於解答申報主體的疑問。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遵照本通知開展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數據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不限於本通知的規定。各申報主體應參考本通知,並結合自身業務實踐探索數據質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業務諮詢電話: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傳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24年版)
2.《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核查規則(2024年版)》修訂說明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