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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1006561-7-202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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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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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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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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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2021年外匯知識問答(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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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2021年外匯知識問答(三十九)
問:《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七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對外支付按照直接投資利潤匯出管理規定辦理。在實際業務中,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或境內合夥企業的合伙人(身份均為境外人),其人民幣收入來自於企業的分紅/利潤,並在境內納稅(稅單項目為:利潤、分紅,有時為生產經營所得),這種情況是否可以在審核證明檔案後以“境外個人境內合法收入”購匯匯出?
答:不可以。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匯出業務,不區分股東或合伙人是個人還是企業,均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6.11境內直接投資(不含銀行、保險機構)利潤匯出”進行辦理,即企業提交書面申請、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股東會或董事會利潤分配協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相關稅務憑證等材料,由銀行按規定審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