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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5626053-1-2020-00044
  • 分       類: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0-03-04
  • 名       稱: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問答(十五)
  • 文       號: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問答(十五)

問:外債賬戶可否與國內資金主賬戶進行資金劃轉?當成員企業為實際外債借款人並由主辦企業代理其借入外債時,相關資金通過國內主賬戶流入後可劃轉至成員公司什麼賬戶,成員公司如何使用?

答:根據7號文,集中外債額度的成員企業不得自行舉借外債,國內資金主賬戶的收支範圍也不含外債賬戶。

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借入的外債資金,可由主辦企業通過國內資金主賬戶直接代成員企業對外支付,或結匯進入國內資金主賬戶對應的結匯待支付賬戶,再由主辦企業代成員企業支付。

若必須由成員企業自行支付,可將主辦企業國內資金主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成員企業基於委託貸款框架開立的國內外匯貸款賬戶(委託貸款賬戶),或結匯進入主辦企業的結匯待支付賬戶,再劃入成員企業的結匯待支付賬戶。

在償還時,對於劃往成員企業國內外匯貸款賬戶(委託貸款賬戶)的外債資金,成員企業可將自有外匯資金或人民幣資金購匯劃至該國內外匯貸款賬戶(委託貸款賬戶)後,再劃至主辦企業國內資金主賬戶用於償還;對於劃往成員企業結匯待支付賬戶的外債資金,成員企業應將人民幣資金劃至主辦企業國內資金主賬戶的人民幣子賬戶購匯償還。

無論由主辦企業代為支付或成員企業自行支付,均需遵守16號文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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