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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71780495-4-202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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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意見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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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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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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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支援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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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銀髮〔2021〕84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援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相關重要戰略部署,支援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推動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金融政策和制度框架,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原則
(一)支援海南實體經濟發展。堅持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金融政策、產品和工具,聚焦發展旅遊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重點支援海洋產業、醫療健康、旅遊會展、交通運輸、現代農業、服務外包等重點領域發展,推動建立開放型生態型服務型產業體系,促進服務業優化升級,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圍繞建設全面深化改革開放試驗區、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國家重大戰略服務保障區的戰略定位,服務國內其他地區與海南自由貿易港資金往來和跨境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分階段、分步驟實施各項金融改革開放與創新舉措,推動海南成為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新標杆。
(三)以制度創新為核心深化金融改革開放。堅持對標國際的原則,深化金融改革開放。按照遠近結合、循序漸進、突出重點的工作思路,在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投融資匯兌便利化、金融業對外開放等方面先行先試,積極探索更加靈活的金融政策體系、監管模式、管理體制。
(四)加強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堅持底線思維,穩紮穩打、步步為營,完善與金融開放創新相適應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防控體系,在確保有效監管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穩妥有序推進各項金融開放創新舉措,統籌安排好開放節奏和進度,成熟一項推進一項,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二、提升人民幣可兌換水平,支援跨境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
(五)進一步推動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新型國際貿易結算便利化。根據“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原則,審慎合規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銀行可試點憑支付指令為優質客戶辦理真實合規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結算,實現銀行真實性審核從事前審查轉為事後核查。實施與跨境服務貿易配套的資金支付與轉移制度。支援海南自由貿易港試點銀行,在強化對客戶分級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便利真實合規新型國際貿易的跨境結算。
(六)探索適應市場需求新形態的跨境投資外匯管理。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允許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餘額管理模式自由匯出、匯入資金,簡化外匯登記手續。將海南自由貿易港納入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試點,給予海南自由貿易港QDLP試點基礎額度,每年可按一定規則向其增發QDLP額度。
(七)完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可適當提高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註冊的非金融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跨境融資上限,實現更高額度的跨境資金融入規模。
(八)探索開展跨境資產管理業務試點。支援境外投資者投資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資產管理產品。
(九)探索放寬個人跨境交易政策。支援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就業的境外個人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內投資。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居民按實需原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購買房地產,對符合條件的非居民購房給予匯兌便利。研究進一步便利海南居民個人用匯。
(十)在海南開展本外幣合一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支援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在境內外成員之間集中開展本外幣資金餘缺調劑和歸集業務,專戶內資金按實需兌換,對跨境資金流動實行雙向宏觀審慎管理。
(十一)支援符合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結售匯業務試點。符合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滿足一定條件後可參與到銀行間外匯市場,依法合規開展人民幣對外匯即期業務和相關衍生品交易。
三、完善海南金融市場體系
(十二)支援海南銀行業發展。支援海南引進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設立分行。研究海南農村信用社改革,推動其更好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強化海洋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領域的金融服務。支援海南引進外資,參股地方性資產管理公司。
(十三)支援符合條件的海南企業首發上市,通過多層次股權市場發展壯大。繼續支援海南企業併購重組,實現轉型升級。
(十四)支援海南企業發行債券融資。積極支援符合條件的海南企業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進一步提高直接融資規模。支援市場主體擴大在受託管理機構、交易場所等方面的自主選擇空間。支援海南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盤活存量、拓寬資金來源。
(十五)支援海南相關基金髮展。支援公募基金落戶海南,支援符合條件的機構在海南依法申請設立合資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支援符合條件的境外金融機構在海南全資擁有或控股參股期貨公司。對投向海南種業、現代農業等重點領域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給予登記備案綠色通道。
四、擴大海南金融業對外開放
(十六)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鼓勵境外金融機構落戶海南,支援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支援海南的銀行引進符合條件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改善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進一步提高海南的銀行業對外開放程度。
(十七)擴大保險業對外開放。就海南與港澳地區保險市場深度合作加強研究。借鑒國際經驗和通行做法,探索制定適合再保險離岸業務的償付能力監管政策。
(十八)設立銀行業准入事項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項限時辦結制度,提高審批效率。
(十九)落實外商投資的國民待遇要求,支援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在海南依法合規獲取支付業務許可證。
(二十)允許已取得離岸銀行業務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總行授權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分行開展離岸銀行業務。
五、加強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
(二十一)鼓勵創新面向國際市場的人民幣金融產品及業務,擴大境外人民幣投資海南金融產品的範圍。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允許海南市場主體在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的債券等產品引入境外人民幣資金,重點支援高新技術、醫療健康、旅遊會展、交通運輸等產業發展。
(二十二)穩步擴大跨境資產轉讓範圍。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按照風險可控和規模可調節原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試點擴大可跨境轉出的信貸資產範圍和參與機構範圍。
(二十三)支援海南探索推進農墾國有農用地使用權抵押擔保試點,推動完善確權登記發證、抵押擔保登記、土地流轉平台建設、抵押物價值評估等配套措施。
(二十四)創新發展保險業務。支援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在海南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並在賬戶獨立、風險隔離的前提下,向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的資產管理產品。支援海南保險機構開展境外投資業務。鼓勵保險機構加強創新,圍繞環境、農業、旅遊、健康、養老等領域,研發適應海南需求的特色保險產品。
(二十五)發展綠色金融。鼓勵綠色金融創新業務在海南先行先試,支援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加大對生態環境保護,特別是應對氣候變化的投融資支援力度。
(二十六)支援科技金融發展,推動發展海洋科技。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鼓勵海南法人銀行加強與創投機構合作,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支援海南加強深海科技創新。創新科技金融政策、產品和工具。
(二十七)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加強金融科技創新應用。支援海南自由貿易港在金融管理部門統籌下開展金融科技創新業務試點,穩妥推進科技與金融業務深度融合。
六、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二十八)支援在海南探索開展本外幣合一銀行賬戶體系試點。
(二十九)支援商業銀行、中國銀聯聯合產業各方推進開展小微企業卡、鄉村振興卡等業務,聚焦金融服務小微企業、服務“三農”產業的支付結算、融資增信、企業增值服務體系等環節,滿足小微企業和“三農”產業互聯網化、移動化支付結算需求。
(三十)提升跨境移動支付便利化水平。便利境外居民在海南使用移動電子支付工具。支援境內移動支付機構在境外開展業務,逐步擴大其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境外參與機構進行跨境移動支付的地區範圍。
(三十一)持續推進海南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支援構建小微企業綜合金融服務平台,並與全國“信易貸”平台互聯互通,做好中小微企業信用資訊歸集與應用,更高效地對接金融服務。深入推進海南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擴展農村地區信用資訊覆蓋廣度,強化信用資訊服務,有效對接普惠金融、鄉村振興戰略,支援實體經濟和海南特色產業發展。支援海南引進有市場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建立健全信用資訊共用機制,支援海南地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三十二)支援海南加快發展航運金融、船舶融資租賃等現代服務業。
(三十三)支援文化、體育、旅遊業發展。強化文化、體育和旅遊領域金融服務。建立文化、體育和旅遊企業信用大數據平台,破解文化、體育和旅遊企業信用不充分、與金融機構之間資訊不對稱的融資瓶頸。推廣文化、體育和旅遊產業專項債券,優化文化、體育和旅遊產業融資結構,逐步降低融資成本。建設區域文化和旅遊金融服務平台,完善產業金融服務體系。針對郵輪遊艇等海南國際旅遊島特色產業,重點支援郵輪遊艇產業集聚園區和相關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
(三十四)在房地產長效機制框架下,支援海南在房屋租賃領域發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援房屋租賃市場規範發展。
七、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三十五)構建金融宏觀審慎管理體系,加強對重大風險的識別和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依託資金流資訊監測管理系統,建立健全資金流動監測和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研究建立洗錢風險評估機制,定期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構建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有效履行屬地金融監管職責,確保風險防控能力與金融改革創新相適應。
(三十六)支援海南設立金融與破產專業審判機構,集中審理海南金融與破產案件,提升金融與破產案件專業化審理水平,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
(三十七)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支援海南銀行、證券、保險領域消費糾紛調解組織充分發揮作用,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金融糾紛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加強與當地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的溝通合作,落實銀行、證券、保險領域矛盾糾紛訴調對接機制,發揮金融行業調解組織專業化優勢,探索建立金融行業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開展集中性金融知識普及活動,在海南建立金融知識普及教育示範基地。進一步發揮證券期貨投資者教育基地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