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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1918108-9-2016-00241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通知  銀行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6-12-09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調整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及相關資訊報送準備工作的通知
  • 文       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調整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及相關資訊報送準備工作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外匯指定銀行:

為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及外匯管理方式的轉變,完善外匯收支統計監測,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調整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內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要求以及境內收付款憑證使用範圍,並規範機構外匯賬戶和個人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結售匯資訊採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境內銀行應按照涉外收付相關憑證調整內容(見附件1)及樣式(見附件2)做好新憑證啟用準備工作,並於2012331日前依據有關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完成新憑證備案工作。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新憑證啟用時間將另文通知。

二、自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新憑證啟用之日起,調整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要求和境內收付款憑證使用範圍。

(一)關於調整涉外付款申報的有關要求

境內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業務,如果境內申報主體向境外支付款項,境內付款銀行應當在基礎資訊中的對方收款人名稱前添加“(JW)”字樣;如果境內居民向境內非居民支付款項,境內付款銀行應當在基礎資訊中的對方收款人名稱前添加“(JN)”字樣。

(二)關於調整涉外收入申報的有關要求

境內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收入業務,如果申報主體收到來自境外的款項,境內收款銀行應當在基礎資訊中的對方付款人名稱前添加“(JW)”字樣;如果境內居民收到來自境內非居民的款項,境內收款銀行應當在基礎資訊中的對方付款人名稱前添加“(JN)”字樣。

(三)關於調整境內收付款憑證使用範圍的有關要求

境內居民(包括機構和個人)之間通過境內銀行辦理的外匯收付款以及貨物貿易核查項下人民幣收付款應按要求填報境內收付款憑證。其中,貨物貿易核查項下外匯和人民幣收付款,收付款雙方均應填寫境內收付款憑證;非貨物貿易核查項下外匯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收款方無需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

境內銀行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內居民填寫的上述境內收付款憑證涉及資訊,以及無需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的境內外匯收入基礎資訊。

三、境內銀行應規範機構外匯賬戶和個人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資訊以及購匯進入機構外匯賬戶和個人資本項目外匯賬戶資訊(以下簡稱外匯賬戶內結售匯資訊)採集,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上述採集資訊。

四、涉外收付相關憑證調整和外匯賬戶內結售匯資訊採集的介面規範詳見《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與銀行業務系統數據介面規範》(1.2版)(見附件3)、《銀行介面錯誤反饋類型說明》(1.2版)(見附件4)、《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向銀行反饋申報/管理數據介面規範》(1.2版)(見附件5)。

境內法人銀行總行及境外銀行境內牽頭行(以下簡稱銀行總行)應按照上述規範和有關規定修改介面程序和自身業務系統。其中,銀行總行應在2012229日前完成與涉外收付相關憑證調整有關的介面程序和自身業務系統的修改工作,並於2012331日前做好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調測試等準備工作;銀行總行應在2012630日前做好外匯賬戶內結售匯資訊報送準備。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至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轄內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繫電話:010-68402306

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聯繫電話:010-68402450

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聯繫電話:010-68402366

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業務數據監測中心(科技司)聯繫電話:010-68402047

特此通知。

 

 

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調整內容

附件2: 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樣式

附件3: 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與銀行業務系統數據介面規範(1.2版)

附件4: 銀行介面錯誤反饋類型說明(1.2版)

附件5: 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向銀行反饋申報管理數據介面規範(1.2版)

【列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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