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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1400108-X-2017-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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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外匯綜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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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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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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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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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深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簡政放權,支援實體經濟發展,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資本流動管理體系,現就有關措施通知如下:
一、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範圍。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辦理結匯。境內機構應以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
二、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債務人可通過向境內進行放貸、股權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銀行發生內保外貸擔保履約的,相關結售匯納入銀行自身結售匯管理。
三、進一步便利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觀審慎管理原則,可境內運用比例由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餘額的50%調整為100%;境內運用資金不佔用銀行短期外債餘額指標。
四、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結匯。結匯後匯入境內使用的,境內銀行應當按照跨境交易相關規定,審核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後辦理。
五、進一步規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境內機構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及時辦理收匯業務,外匯局另有規定除外。
六、完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統計。境內機構因各種原因已將出口收入或服務貿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等辦理外匯管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或報送資訊的,應於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報告相關資訊。
七、繼續執行並完善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管理政策。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業務,應按真實交易原則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伙人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在相關稅務備案表原件上加章簽注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八、加強境外直接投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銀行按照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九、實施本外幣全口徑境外放款管理。境內機構辦理境外放款業務,本幣境外放款餘額與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合計最高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中所有者權益的30%。
十、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依法處罰。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外匯局將定期評估政策實施效果,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對政策進行調整。以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並認真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