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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612704-5-2020-00176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0-08-26
  • 名       稱:
    貿易新業態問題解答
  • 文       號:
貿易新業態問題解答
    問1:銀行如何申請憑交易電子資訊為跨境電子商務和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需要具有什麼條件?支付機構的服務對象是否限於跨境電子商務市場主體?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援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11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在滿足客戶身份識別、交易電子資訊採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銀行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申請憑交易電子資訊為跨境電子商務和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銀行認為有必要開展此外匯業務,要“滿足客戶身份識別、交易電子資訊採集、真實性審核”條件,具體而言應具有開展外匯業務的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技術條件;具有開展該項外匯業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實性、合法性審核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機構服務對象限於跨境電子商務市場主體。

 

2:《通知》中“交易電子資訊”和“電子單證”有何不同?銀行如何審核“交易電子資訊”“電子單證”?

答:“交易電子資訊”是指線上交易生成的實際成交訂單、物流、支付等數據。銀行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審核交易電子資訊,按照《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電子單證”是指企業提供的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且被銀行認可並可以留存的電子形式的合同、發票、報關單、運輸單據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其形式包括系統自動生成的電子單證、紙質單證電子掃描件等。銀行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審核電子單證,按照《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電子單證審核指引》(匯發〔201625號文印發)相關規定執行。

 

3: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可依據《通知》規定,將出口貨物在境外發生的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與出口貨款軋差結算。此時如何辦理還原數據申報?辦理還原數據申報,銀行是否需要審核交易單證?

答: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應按規定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還原申報數據可以是按交易性質匯總的數據,不需要按交易訂單逐筆還原申報。

銀行需要審核交易單證,其中,憑交易紙質單證或電子單證辦理的,需要逐筆審核還原數據的交易單證;憑交易電子資訊辦理的,需要審核交易電子資訊。

 

4:審核交易電子資訊的銀行和支付機構辦理還原申報時,單筆金額低於等值5000美元(含),應以自身名義進行匯總還原申報,此處的“單筆金額”是指單筆交易訂單金額還是單筆收/匯金額?

答:此處的“單筆金額”是指單筆收/匯金額。

 

5:實際業務中,部分海外倉銷售貨物的收匯,同時符合貿易信貸延期收彙報告和多出口差額報告的條件,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應如何辦理報告?

答: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應按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報送外匯業務報告。企業上述業務應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辦理貿易信貸延期收彙報告,同時視該業務對企業總量差額的影響程度,主動向外匯局書面報告差額收匯情況。

 

6:《通知》規定的個人外匯賬戶是否包括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境內個人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項下結售匯,是否佔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

答:《通知》規定的個人外匯賬戶包括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和個人外匯結算賬戶。

對提供有交易額的證明材料或交易電子資訊的跨境電子商務項下結售匯,個人可按實際交易規模辦理,不佔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

 

7:《通知》中所指的從事市場採購的主體範圍,如何界定?銀行辦理市場採購貿易方式的相關外匯業務是否需要事先備案?從事的市場採購貿易企業收匯是否需要進行名錄登記?

答:從事市場採購的主體範圍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場採購貿易聯網平台備案的企業和個人。

銀行辦理市場採購貿易方式的相關外匯業務,不需要事先備案,但應符合《通知》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並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書面自評材料。

從事市場採購貿易的企業,應按規定辦理名錄登記。

 

8: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根據客戶委託,為其代辦出口收匯手續時,是否需遵循“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

:需遵循該原則。出口報關單的境內收發貨人和涉外收入申報的主體均應為委託客戶。委託客戶應按規定辦理名錄登記。

 

9:支付機構、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跨境電商平台等主體能否接入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查詢客戶名錄狀態?

答:支付機構、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跨境電商平台等主體,可根據需要參照金融機構接入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支付機構、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跨境電商平台等主體經客戶同意後,可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查詢客戶名錄狀態。

 

10:根據《通知》第八條規定,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如何開通聯機介面服務?

答: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應按照《〈企業聯機介面報文規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監測系統)V1.2》開發數據介面,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經外匯局技術部門驗收合格後接入系統。

 

11:銀行如何確定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

答: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根據客戶主營業務自行確定跨境電子商務市場主體。《通知》所稱市場採購貿易市場主體,是指在地方政府市場採購貿易平台備案的主體。銀行應根據省級以上政府商務部門認定的名單,確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12:《通知》第十條所稱“重點名單”主要包括哪些?銀行和支付機構如何獲知?

    答:目前,重點名單主要包括分類等級為B/C類的企業和列入關注名單的個人,國家外匯管理局通過數字外管平台(ASONE)向銀行和支付機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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