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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612704-5-2020-00175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0-08-26
  • 名       稱:
    關於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相關政策問答
  • 文       號:
關於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相關政策問答
    問題一:境內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或其境外分公司等機構開立境外賬戶有什麼要求?

答:對外承包工程企業以自身名義在境外開立賬戶前,需到企業所在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開立境外賬戶後,需將開戶銀行、境外賬戶賬號、賬戶幣種等資訊報企業所在外 匯局備案。境外開戶銀行代碼或名稱、境外開戶銀行地址等境外賬戶資訊發生變更的,應向企業所在外匯局報告。關閉境外賬戶的,應向企業所在外匯局報告,並將賬戶餘額調回境內。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的境外分公司、項目部、辦公室等機構在境外開立賬戶無需經外匯局登記。

問題二:境內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向工程所在國分公司、項目部、辦公室等實體匯出工程款等費用,銀行如何審單?

答: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審核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境內承包工程企業與其境外分公司、項目部、辦公室等實體之間簽訂的資金安排協議、工程所在國相關資金(廠房、人工、採購設備等費用)預算表等,無需辦理資本項目外匯登記,在確認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後,為其按服務貿易交易辦理相關工程款項匯出手續。上述業 務國際收支申報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匯發〔201925號)相關規定辦理。

問題三:境內承包工程企業的境外分公司、項目部、辦公室等實體在境外工程款結餘如何匯回境內?

答: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審核公司相關財務計劃、境外項目資金收支情況等材料,無需辦理資本項目外匯登記,在確認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後,為其按服務貿 易交易辦理相關工程款項入賬手續。上述業務國際收支申報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匯發〔201925號)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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