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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2366987-X-2019-00010
  • 分       類: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中國外匯》
  • 發布日期:
    2019-01-04
  • 名       稱:
    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政策釋疑
  • 文       號:
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政策釋疑

Q:企業的外匯貸款即將到期,能否通過借用新的國內外匯貸款償還或者通過借用外債償還?

A:在符合真實性、合規性要求的基礎上,債務人可借用新的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債償還自身以前的國內外匯貸款。

Q:境內企業向境內銀行申請的國內外匯貸款,能否用於境外放款?

A:可以。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的規定,允許境內主體以國內外匯貸款對外放款。

Q:我司擬收購一家境外公司股權,連同該公司向其原股東提供的貸款,合約達成後須一併支付轉股對價和債權轉讓對價。請問我司應當如何辦理該類境外投資業務?是否需要辦理境外放款登記?未來境外債權收回應當如何處理?

A:境外債權收購已納入境外投資管理,你司應在獲得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後,至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無需就境外債權收購另行辦理境外放款登記。未來境外債權收回可通過境外投資的減資、撤資等方式實現。

Q:某境內企業擬收購境外公司持有的境內辦公場所產權,而該境外公司因多年未在境內開展經營活動,境內沒有賬戶,該境內企業能否直接將購房款購匯匯給境外公司?

A: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的要求,境外機構轉讓其所持有的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由境外機構向銀行申請購匯匯出。如委託其他人辦理,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Q:境內銀行離岸部向境外銀行開具的融資性保函用於擔保境外企業的借款,請問該類業務是否屬於內保外貸?

A:該類業務不屬於內保外貸。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下稱“29號文”)的規定,內保外貸是指擔保人註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註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在內保外貸簽約環節的管理和統計上,境內銀行離岸部視同為境外機構。

Q:境內銀行為境外企業在境內其他銀行的外匯貸款提供的融資性擔保是否屬於跨境擔保?如是,是否需要向外匯局申報該類跨境擔保數據?

A:該筆業務屬於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根據29號文的規定,境內機構提供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在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29號文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簽訂跨境擔保合同。除外匯局另有明確規定外,擔保人、債務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或備案。

Q:如果境內個人在境外設立的BVI公司不屬於特殊目的公司,那麼境內個人的境外股權收益是否有途徑可以匯回?

A:根據目前外匯管理規定,除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內個人不能開展境外投資。因此,境內個人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收益無法匯至境內並結匯。

Q:境外個人以境內的人民幣合法所得或人民幣借款,收購境內個人持有的已經外匯局登記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是否可以?需辦理哪些手續?

A: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的規定,境內個人應在特殊目的公司轉股事項發生後,及時到銀行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手續。在變更登記完成後,方可辦理後續業務。境外個人以境內人民幣支付涉及跨境人民幣管理政策,具體可諮詢人民銀行跨境人民幣管理部門。

Q:境內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可否用於開展境外投資?

A: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的規定,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可用於法律法規允許的資本項下支出。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後,外債資金可用於境外投資。

Q:境內企業併購境內的外資企業,應如何辦理業務?

A:外資企業應在取得商務部門批准或備案後,至外資企業所在地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權向中方轉讓的變更登記和股權轉讓對價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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