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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2366987-X-2017-00016
  • 分       類:
    意見  各類社會公眾  外匯綜合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7-05-19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關於促進河南省涉外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關於促進河南省涉外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
                  豫匯發〔2017〕2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各市中心支局,各省級外匯指定銀行,中原銀行,鄭州銀行,洛陽銀行: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有效履行外匯管理職能,服務實體經濟和貿易投資便利化,促進河南省涉外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深化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支援全省外貿穩步增長
  (一)便利A類企業貨物貿易收結匯。允許A類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通過待核查賬戶,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簡化企業收匯和結匯手續,降低收結匯資金成本,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
  (二)落實貨物貿易電子單證審核。銀行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收支時,可審核其電子單證,從而促進企業收支便利化。
  (三)電子口岸企業入網實行聯網資格審查。取消紙質《中國電子口岸入網用戶資格審查登記表》,企業無需到外匯局各部門辦理審查手續,“讓數據多跑路,讓企業少跑腿”,進一步提高入網審查效率,服務好實體經濟。
  (四)配合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積極配合海關總署口岸管理辦公室推進“單一窗口”建設工作,完善相關流程,支援在“單一窗口”平台共用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資訊。
  二、深化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提高投資便利化水平
  (五)簡化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管理。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進行直接投資需首先獲得外資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檔案,其中外商投資企業需獲得商務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檔案,外資金融機構需獲得“一行三會”等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在取得外資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檔案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金融機構需持相關批准或備案檔案在註冊地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完成相關外匯登記後,可直接到銀行辦理後續直接投資相關賬戶開立及資金匯兌(含資本金結匯)等業務。
  (六)簡化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管理。一是取消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國投資者非貨幣出資確認登記和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二是外國投資者貨幣出資確認登記調整為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外國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含跨境現匯和人民幣)出資的,由開戶銀行在收到相關資本金款項後,直接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資訊系統辦理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取消驗資詢證制度。
  (七)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完全意願結匯管理,企業可自由選擇結匯時機,有效規避匯率風險,最大限度減少匯兌損失,對資本金使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便利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明確銀行按照展業原則承擔結匯資金支付用途的真實性審核義務。
  (八)實行境內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網上申報。取消境內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實行境內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申報。外商投資企業於每年6月30日(含)前,可自行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資訊系統報送上年末境內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數據。
  三、改進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促進全省對外投資健康有序發展
  (九)簡化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管理。境內機構開展境外直接投資,首先需獲得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檔案,其中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需獲得“一行三會”等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檔案,非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需獲得商務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檔案。在取得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檔案後,境內機構需持相關批准或備案檔案在註冊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完成相關外匯登記後,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後續購付匯業務。
  (十)支援企業開展真實合規的對外投資活動。堅持對外投資“企業主體、市場原則、國際慣例、政府引導”的原則,堅持對外投資管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方向,鼓勵省內企業參與國際經濟競爭與合作、融入全球產業鏈和價值鏈,支援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和國際產能合作,促進全省經濟轉型升級。同時,各銀行要切實加強對跨境收支的真實性審查,密切關注在部分領域出現的一些非理性對外投資的傾向,以及“母小子大”、“快設快出”等對外投資中存在的隱患,堅持促便利與防風險並重。
  (十一)加強與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溝通合作。與發改、商務等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加強合作,建立起業務資源共用和協同合作的聯動機制,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全省境外重點項目的順利開展。
  (十二)實行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網上申報。取消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實行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申報。境外投資企業於每年6月30日(含)前,可自行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資訊系統報送上年末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數據。
  四、改進對外債權債務管理,便利涉外主體跨境融資
  (十三)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允許境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在與其資本或淨資產掛鈎的跨境融資餘額上限內,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進一步提高企業跨境融資的槓桿率,跨境融資餘額上限由企業資本或淨資產的1倍提高到2倍,擴大跨境融資空間。中資企業借用外債不再由外匯局核定短期外債餘額指標,允許中資企業借入外債並結匯。
  (十四)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債務人可通過向境內進行放貸、股權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便利境內機構充分利用境外資金,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境內借用資金的機構應滿足現行外債管理的相關要求,按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境外債務人用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進行直接或間接股權投資,應滿足相關主管部門對外商直接投資的管理規定,接受投資的境內機構應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
  (十五)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辦理結匯。支援有貨物貿易出口的業務或企業,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範圍,既包括貨物貿易項下裝船後所有的貿易融資,如出口貿易融資項下的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出口貼現等;也包括貨物出口貿易項下裝船前的貿易融資,如打包貸款、訂單融資等;還可包括資金流和貨物流能進行總量匹配的出口項下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按照展業原則要求,對出口項下相關背景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後,代企業辦理結匯。
  (十六)實施外債意願結匯政策。境內非金融企業(包括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均可按照意願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拉平了中外資企業外債結匯待遇。支援企業按照實需原則意願結匯,持規定的證明檔案到銀行直接辦理,解決多數中資非金融企業外債結匯難的問題,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五、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開放,滿足涉外主體多元化需求
  (十七)改革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RQFII)制度。一是放寬單家QFII機構投資額度上限,以機構資產規模或管理的資產規模的一定比例作為其獲取投資額度(基礎額度)的依據。二是簡化額度審批管理。對QFII機構基礎額度內的額度申請採取備案管理;超過基礎額度的,由外匯局審批。三是進一步便利資金匯出入。對QFII投資本金不再設置匯入期限要求;允許QFII開放式基金按日申購、贖回。四是將鎖定期從一年縮短為三個月,保留資金分批、分期匯出要求,QFII每月匯出資金總規模不得超過境內資產的20%。五是對RQFII不再設比例與分期匯出的要求,並明確RQFII應以人民幣方式匯出入。
  (十八)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規範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外匯管理,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實行登記管理;不設單家機構限額或總限額;允許投資者累計匯出本外幣資金的比例與累計匯入本外幣資金的比例保持不超過10%的差異,吸引境外機構參與境內金融交易。
  (十九)設立基石投資者專項外匯額度,支援境內企業赴港上市。為解決境內企業在香港上市問題,設立專項外匯額度,用於支援境內企業在港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在緩解赴港上市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同時,為具備境外投資資格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增加投資渠道。
  六、改善涉外金融服務,加大對涉外企業的支援力度
  (二十)擴大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進一步擴大銀行持有的結售匯頭寸下限,使銀行持有更多負頭寸,利於銀行籌集並供給更多的外匯,增強外匯市場自我調節能力,進一步為實體經濟防範匯率風險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
  (二十一)豐富遠期結匯交割方式。銀行為機構客戶辦理遠期結匯業務,在堅持實需原則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選擇全額或差額結算,遠期結匯差額結算的貨幣和參考價遵照執行期權業務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滿足企業既持有外幣資產又防範匯率風險的需要。
  (二十二)進一步便利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觀審慎管理原則,可境內運用比例由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餘額的50%調整為100%;境內運用資金不佔用銀行短期外債餘額指標。
  (二十三)積極配合政府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全省外匯管理部門要積極為政府招商引資工作提供強有力的外匯服務保障,配合做好外商投資前的準備工作,建立招商引資外匯服務“綠色通道”,便利企業辦理涉外業務,做好投資項目的後續跟蹤服務,協調處理涉及外匯管理中的具體問題,在政策範圍內,最大限度地給予外商投資企業支援和服務。
  (二十四)加大對涉外企業的金融支援。各銀行要積極為企業提供合理化融資解決方案,在出口信貸、票據貼現等方面加大對涉外企業的融資支援。加強對外貿優質企業的信貸支援,支援企業進口先進技術裝備、關鍵零部件和資源性物資。為企業提供國際結算支付、擔保承諾、貿易融資、匯率保值金融服務等多樣性跨境金融產品,加大對企業的金融支援力度。
  (二十五)加大外匯管理政策的宣傳力度。一是繼續提高外匯管理政策透明度,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清理長效機制,定期清理更新並予以公布,便利社會公眾了解和使用外匯管理法規。二是深入銀行、企業開展外匯政策宣講,真正把改革政策帶來的便利化提供給市場主體,強化政策落實,確保河南省涉外市場主體享受到改革紅利。按照“需求對接、重點服務、全程指導”的原則,開展“外匯服務優化、外匯政策宣講、重點項目調研、個案需求指導”等活動,有針對性地幫助涉外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七、營造良好的涉外經濟發展環境,支援內陸開放戰略
  (二十六)支援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積極落實總局《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辦法》,支援企業發展總部經濟,在河南自貿區內,企業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經向總局請示,可對準入條件適當放寬,簡化賬戶開立和使用要求;允許自貿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允許註冊在自貿區內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境內外匯賬戶結匯業務。進一步推進區內改革創新,簡化區內各種外匯業務手續,為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更好地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提供便利。
  (二十七)支援中國(鄭州)跨境電子商務試驗區建設。制定支援中國(鄭州)跨境電子商務試驗區建設的措施和操作規程,經總局批准後實施,推動我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主要內容有:簡化名錄登記手續,提高支付機構貨物貿易單筆限額,支援個人電商開立結算賬戶等,從提高行政許可效率、便利電商收付匯、降低結算成本等方面支援全省跨境電商發展。
  (二十八)嚴厲打擊外匯領域違法違規活動。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預警,抓住重點主體和關鍵環節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檢查,防範跨境資金異常流動。支援銀行完善展業自律機制、嚴格履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等要求和責任,保持對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加大處罰力度,維護外匯市場的健康穩定運行。
  夯實外匯管理工作基礎,提升外匯服務水平
  (二十九)規範窗口服務,嚴格依法行政。實行“一個窗口”受理服務制度,統一受理外匯管理行政許可項目,加快業務審核流轉速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行政許可事項相應的條件、程序和許可權辦理行政審批,防範操作風險。
  (三十)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深入調查研究。進一步完善外匯業務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機制,構建分析、監管、服務三位一體的監管服務模式,不斷提升外匯管理有效性。結合河南省外匯收支形勢,圍繞河南省涉外經濟發展和自貿區建設對外匯管理的需求,圍繞企業外匯經營中的難題和熱點等開展調查研究,解決企業實際問題,不斷提升外匯管理水平。
  (三十一)加強作風建設,提升服務水平。全省外匯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提高業務辦理效率,落實好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強化服務意識,提升服務水平。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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