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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3634658-6-2024-00254
  • 分       類:
    其他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4-10-18
  • 名       稱:
    關於部分外匯管理業務的政策問答
  • 文       號:
關於部分外匯管理業務的政策問答

為便利社會公眾了解外匯管理政策法規,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針對實踐中部分銀行企業近期提出的外匯管理政策問題,進一步說明如下:

1.問:符合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否可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48號)規定,境內金融機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和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業務資格後,在滿足銀行間外匯市場相關業務技術規範條件下,可以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相應開展人民幣對外匯即期和衍生產品交易,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施銀行間外匯市場事前入市資格許可。因此,符合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可以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2.問:跨境電商企業是否可憑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台等獲取的銷售訂單、物流等資訊,在銀行辦理貨物貿易跨境收付及結售匯業務?

答:對於訂單線上達成、海量高頻成交、單筆金額小的跨境電商交易,跨境電商企業往往無法提供合同、發票、報關單等常規貿易單證。銀行可與優質可信的第三方跨境電商平台或公共服務平台等建立系統直連,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以下簡稱《辦法》),按照真實、可跟蹤稽核、不可篡改等原則,批量採集平台自動生成的訂單、物流等電子資訊,建立交易電子資訊匹配及驗證的風控系統,核驗交易背景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與外匯業務的一致性後,為跨境電商企業辦理貨物貿易資金結算。相關銀行應在滿足交易資訊採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參照《辦法》第十二條,申請交易電子資訊審核資質。

銀行也可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以下簡稱《指引》)第一百六十九條,將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的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台等獲取的銷售訂單、物流等資訊作為電子單證,按照展業原則和《指引》規定,對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

3.問: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可否辦理定期存款業務?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9號)規定,境內銀行可為在境外合法註冊成立的機構開立境內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外匯NRA賬戶)。外匯管理法規對境內銀行為外匯NRA賬戶中外匯資金辦理定期存款業務無限制。外匯NRA賬戶內資金辦理定期存款業務應遵守人民銀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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