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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3634658-6-2023-00247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3-05-03
  • 名       稱: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 政策問答(5)
  • 文       號: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 政策問答(5)

    問:境外機構投資者是否可以變更外匯對沖渠道?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業務需要選擇《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外匯對沖渠道,或變更已選擇的外匯對沖渠道,但“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與“作為客戶與託管人、結算代理人或境內其他金融機構直接交易”只能使用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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