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境外機構投資者是否可以變更外匯對沖渠道?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業務需要選擇《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外匯對沖渠道,或變更已選擇的外匯對沖渠道,但“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與“作為客戶與託管人、結算代理人或境內其他金融機構直接交易”只能使用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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