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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3634658-6-2023-00243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3-04-06
  • 名       稱: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 政策問答(1)
  • 文       號: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 政策問答(1)

    問:根據《規定》第11條,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同時匯入“人民幣+外幣”進行投資的,累計匯出外幣金額不得超過累計匯入外幣金額的1.2倍(投資清盤匯出除外),長期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上述比例可適當放寬。在實際操作中,上述比例如何放寬?

    答:人民銀行和外匯局一貫鼓勵和支援境外機構投資者長期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同時匯入“人民幣+外幣”進行投資的,以境外機構投資者獲得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准入備案通知書之日起計算,1年及以下,上述比例不得超過1.2倍;1至3年(含),不得超過1.3倍;3至5年(含),不得超過1.4倍;5年以上,不得超過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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