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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K3634658-6-2022-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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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外匯市場與人民幣匯率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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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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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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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外匯市場服務實體經濟有關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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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促進外匯市場發展,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管理外匯風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金融機構應持續加強服務實體經濟匯率風險管理的能力建設
(一)引導客戶樹立風險中性理念。支援企業管理好匯率風險,綜合考慮產品類型、客戶分類和套期保值需求特徵,為客戶辦理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和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匯衍生品業務,降低生產經營不確定性。注意引導客戶遵循“保值”而非“增值”為核心的匯率風險管理原則,聚焦主業、套保避險。
(二)堅持實需原則,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和“盡職審查”原則靈活展業。在與客戶達成合約前,根據客戶擬敘做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的基礎交易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靈活運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適合度評估、交易背景調查、業務單據審核、客戶聲明或確認函等一種或多種方法確認所辦業務是否符合實需原則。
(三)持續提升基層機構外匯衍生品服務能力。強化對中小微企業的匯率風險管理服務,加強面向企業的外匯政策傳導,提供精細化和專業化的套期保值服務,充分響應企業對基層外匯服務的需求。
二、豐富對客戶外匯市場產品
(一)對客戶外匯市場新增人民幣對外匯普通美式期權、亞式期權及其組合產品。已具備對客戶期權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可自行開展上述新產品業務。
本通知所稱普通美式期權,是指期權買方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或到期日前約定的時段行權的標準期權。亞式期權,是指期權結算價或行權價取決於有效期內某一段時間觀察值的平均值,分為平均價格期權和平均執行價格期權。
(二)金融機構為客戶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可根據客戶外匯風險管理的實際需要,靈活選擇反向平倉、全額或差額結算等交易機制。用於確定結算金額使用的參考價應是境內真實、有效的市場匯率。
對於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項下的損益、期權費,境內客戶應以人民幣結算,境外客戶可以選擇人民幣或外幣結算,但不得將損益、期權費分別按本外幣結算。
(三)金融機構基於實需原則為客戶辦理外幣對衍生品業務,反向平倉、差額結算產生的損益,可為客戶辦理相應的結售匯。金融機構不得協助客戶開展規避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幣對衍生品業務。
(四)金融機構與客戶開展近遠端人民幣金額相同、外幣金額不同的人民幣外匯掉期產生的外匯敞口,可以納入結售匯綜合頭寸統一管理。
三、支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外匯市場服務水平
(一)銀行間外匯市場新增人民幣對外匯普通美式期權、亞式期權及其組合產品,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應做好技術支援和市場服務。
(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可根據市場需求擴大銀行間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的幣種覆蓋範圍,上海清算所可根據市場需求拓展人民幣外匯中央對手清算業務的期限和幣種覆蓋範圍。
(三)支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完善銀企服務平台,實現企業電子化多銀行詢價、交易和全流程管理,降低企業交易成本,便利企業外匯交易和風險管理。
四、擴大合作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範圍
具備資格銀行可向合作銀行提供相應產品資格的人民幣對外匯合作衍生品業務服務,包括合作遠期結售匯、合作外匯掉期、合作貨幣掉期。符合《銀行合作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細則》(見附件)要求的合作銀行可按規定開展合作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
前款所稱具備資格銀行指具備相應衍生產品資格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包括嘗試做市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指境內不具備經營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五、支援銀行自身外匯風險管理
(一)銀行資本金(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符合下列情形的,銀行可自行審核並留存有關真實性資料後辦理,但應提前20日書面告知所在地外匯局分局:
1.符合《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要求,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政策性注資情形除外。
2.外資銀行因法人化改制或發展人民幣業務需要將外匯資本金結匯。
(二)銀行因政策性注資背景產生的資本金(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仍按照《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辦理。
(三)銀行在境內辦理以人民幣計價的即期貴金屬(包括但不限於黃金、白銀、鉑金)買賣業務,以及在上海黃金交易所從事的黃金和白銀現貨延期交收業務,在境外市場平盤貴金屬交易敞口而形成的外匯敞口,可自行辦理自身結售匯交易平盤。
(四)銀行自身項下的黃金進口、利潤、資本金(營運資金,不含政策性注資)、直接投資等形成的外匯敞口,可按照實需原則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進行套期保值,並應自行留存有關真實性或支援性材料。銀行自身項下衍生品交易視同對客衍生品交易納入銀行結售匯統計。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6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貴金屬業務匯率敞口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8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遠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8〕3號)同時廢止。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轄內有關金融機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