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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8116973-X-2026-00063
  • 分       類:
    通知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26-04-27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關於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實施兩項便利化政策試點的通知
  • 文       號:
    粵匯發[2026]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關於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實施兩項便利化政策試點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內各地市分局;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廣州地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分行營業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廣州地區城市商業銀行總行(分行),廣州農村商業銀行,廣州地區外資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貿試驗區提升戰略的決策部署,進一步促進自貿試驗區跨境投融資便利化,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決定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以下簡稱試驗區)開展兩項便利化政策試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便利資本項目結匯資金使用。試驗區內非金融企業資本金、外債項下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在遵循真實原則情況下,可用於非關聯企業借款。

二、優化外匯NRA賬戶退匯資金流程。對於外匯NRA賬戶向境內賬戶支付的資金,如因某些客觀因素導致退回的情況,為避免匯兌損失,結匯銀行可將資金暫存內部賬戶,24小時內(遇節假日順延)仍未解決的再購匯原路退回。原《進一步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粵匯發〔2019〕21號文印發)附件4《試驗區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結匯操作規程》中第三部分“(三)……,結匯銀行應在收到款項當天通過不落地購匯後原路退回外匯NRA賬戶”,修改為“(三)……,結匯銀行應在收到款項24小時內(遇節假日順延)通過不落地購匯後原路退回外匯NRA賬戶”。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內相關地市分局應做好轄內政策宣傳和解讀工作,加強對試點業務的監測分析和事中事後監管,指導轄內銀行、企業合規開展業務。相關銀行應圍繞試點業務提高配套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風險防範應對機制,確保試點政策平穩有序開展。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後30日起實施。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反饋。聯繫電話:020-81882150。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2026年4月15日

【列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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