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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8116973-X-2019-00090
  • 分       類: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銀行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9-04-15
  • 名       稱: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解答:匯出入本、外幣資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
  • 文       號: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解答:匯出入本、外幣資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

問:如何理解匯出入本、外幣資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在投資者以多幣種進行投資的情形下,如何便利操作?

答:現行政策對匯出入本、外幣資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的原則要求,目的是鼓勵境外投資者積極開展債券投資,同時避免因資金匯兌出現套匯的風險。具體操作中,結算代理人可以按照以下規則為境外投資者辦理投資本金及收益資金匯出:

(一)境外投資者僅匯入人民幣進行投資的,其投資本金及收益應以人民幣匯出,不受比例限制。

(二)境外投資者僅匯入外幣進行投資的,其投資本金及收益應以外幣匯出,不受比例限制。

(三)境外投資者匯入“人民幣+外幣”進行投資的,結算代理人應按照匯出入本外幣資金基本一致的原則,為境外投資者辦理相應的本外幣資金匯出。為便利操作,結算代理人可以根據境外投資者匯入本外幣資金的結構及其投資收益情況,選擇按照比例控制或按照規模計算:

1、按比例——境外投資者累計匯出人民幣和外幣資金的比例應與累計匯入人民幣和外幣資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動不超過10%。(參照2016年《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解答(第一期)》操作)。

其中,人民幣首筆匯出、外幣首筆匯出均可不按上述比例,但人民幣、外幣首筆匯出的規模不超過累計匯入的人民幣或外幣規模的110%。

2、按規模

(1)境外投資者累計匯出人民幣規模不超過累計匯入人民幣規模的110%;境外投資者累計匯出外幣規模不超過累計匯入外幣規模的110%。

(2)境外投資者境內銀行間債券投資清盤(全部撤出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匯出資金的,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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