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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0807494-X-2016-00193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外匯綜合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 發布日期:
    2016-12-12
  • 名       稱:
    關於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外幣現鈔收入的問題解答
  • 文       號:
關於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外幣現鈔收入的問題解答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5]47號)出台後,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幣現鈔,應如何辦理?

 答: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免稅商品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16號,以下簡稱“16號文”)未廢止,仍然有效。其中第八條明確規定:“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幣現鈔,可以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二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5]47號,以下簡稱“47號文”)第六條規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符合以下條件的經常項目交易,境內機構可以收取外幣現鈔,但應按規定在經辦銀行辦理結匯,不得存入經辦銀行轉為現匯。”該《辦法》明確了境內機構以下四種情況可收取外幣現鈔:①銀行匯路不通的經常項目交易;②與戰亂、金融條件差的國家(地區)間發生的服務貿易交易;③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因臨時使用境內港口等交通設施所支付的服務和補給物品的費用;④境內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的外匯收入。

考慮到境內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的特殊性,其在收取外幣現鈔的同時需要進口免稅品,因此,允許其所收外幣現鈔

進入經常項目賬戶,保留現匯。鑒於16號文規定的免稅商品經營單位仍有實際收取現鈔和保留現匯的需求,該法規至今保留執行,因此,在47號文中註明了“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對免稅商品經營單位結匯進行豁免(即16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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