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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0807494-X-2016-00188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通告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 發布日期:
    2016-12-05
  • 名       稱: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問題解答
  • 文       號: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問題解答

1.金融機構為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電子單證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25號)規定條件的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是否不再審核其紙質單證,僅審核電子單證?

答:金融機構應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展業原則和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建立相應的內控制度。根據風險程度,確定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條件和要求。在對企業充分了解的情況下,自主審慎選擇進行電子單證審核的企業,對其可以審核其紙質單證,也可以審核電子單證。

2.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哪些資料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手續?

答: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法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及以下資料有效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複印件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手續: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依法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的可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

4)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於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辦理名錄登記時可免於提交(3)規定的資料。

3.外匯局對於新列入名錄的企業實施輔導期管理,輔導期期限多長?輔導期結束後企業需報告哪些資料?

答:輔導期起始日期為名錄登記當日,截止日期為企業列入名錄後發生首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之日起90天內,外匯局對其進行政策法規、系統操作等輔導。

企業應當根據輔導期內實際業務發生情況,逐筆對應貨物進出口與貿易外匯收支或轉口貿易外匯收入與支出數據,如實填寫《進出口收付匯資訊報告表》,並在輔導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加蓋企業公章的《進出口收付匯資訊報告表》報送所在地外匯局。

4.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付匯手續時,除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外,還需審核哪些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答:(1)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

2)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審核對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口合同或發票;

3)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口合同或發票。

5.對於哪些情況下的業務,企業應當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資訊?

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資訊:

1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出口貿易融資;

4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發生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支間隔超過90天(不含)且先收後支項下收匯金額或先支後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

6)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對於(1)、(2)、(4)項,企業還需報送關聯企業交易資訊。

6.企業辦理哪些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在付匯、開證、出口貿易融資放款或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划出前,持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外匯局登記?

答:(1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

2B類企業超可收、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

3B類企業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貿易外匯收支;

4)退匯日期與原收、付匯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匯;

5)外匯局認定其他需要登記的業務。

7.存在何種情況時,外匯局可將企業列為B類企業?

答: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B類企業:

1)存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實施指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情況之一且經現場核查企業無合理解釋;

2)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3)未按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

4)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時,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外匯局報告或提供資料;

5)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實施聯合監管的;

6)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8.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如何辦理?

答:(1)對於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金融機構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對於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除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外,還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合同;對於以預付5

貨款、預收貨款結算的,應當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

2)金融機構應當對其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電子數據核查;超過可收、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

3)對於轉口貿易外匯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審核買賣合同、支出申報憑證及相關貨權憑證;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

4)對於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資訊;

5)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6)企業不得辦理收支時間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7)其他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二章有關規定辦理;

8)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指標情況好轉且沒有發生違規行為的B類企業,自列入B類之日起6個月後,可經外匯局登記辦理本(5)、(6)項所限制的業務。

9.存在何種情況時,外匯局可將企業列為C類企業? 6

答: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C類企業:

1)最近12個月內因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受到外匯局處罰或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2)阻撓或拒不接受外匯局現場核查,或向外匯局提供虛假資料;

3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經外匯局綜合評估,相關情況仍符合列入B類企業標準;

4)因存在與外匯管理相關的嚴重違規行為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處罰;

5)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10.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如何辦理?

答:(1)逐筆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時,對於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以預付、預收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對於單筆預付貨款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還須審核經金融機構核對密押的外方金融機構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

2)對於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本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資訊;

3)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業務;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4)企業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

5)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成員公司的,該企業不得繼續辦理集中收付匯業務;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主辦企業的,停止整個集團的集中收付匯業務;

6)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11.企業對預分類結果有異議的,如何處理?

答:企業對預分類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分類結論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加蓋企業公章的書面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申訴。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訴的,外匯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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