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嚴厲打擊跨境賭博所涉資金非法買賣行為,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違規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1:北京籍王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年11月,王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商戶POS機刷卡,非法買賣涉賭外匯資金4次摺合27.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8.2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2:黑龍江籍張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3月至8月,張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涉賭外匯資金18次摺合52.4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0.8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3:河南籍朱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3月至4月,朱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商戶POS機刷卡,非法買賣涉賭外匯資金4次摺合17.4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7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4:北京籍覃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5月至6月,覃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涉賭外匯資金7次摺合79.5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60.6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5:安徽籍張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張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涉賭外匯資金6次摺合20.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1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6:浙江籍葉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葉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涉賭外匯資金9次摺合46.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1.9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7:四川籍潘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潘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涉賭外匯資金4次摺合113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56.4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8:浙江籍李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李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商戶POS機刷卡,非法買賣涉賭外匯資金6次摺合21.1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0.2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9:江西籍龔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8月至9月,龔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涉賭外匯資金2次摺合74.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58.1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10:廣東籍宋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20年3月,宋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涉賭外匯資金4次摺合56.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79.4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