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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H5263060-6-2015-00103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 發布日期:
    2015-09-22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關於印發《北京地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文       號:
    京匯〔2015〕231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關於印發《北京地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轄區內各外匯指定銀行、相關總部企業:

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服務實體經濟,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5〕36號)檔案,北京外匯管理部重新修訂了《北京地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實施細則》。主要變動包括:

一、試點外債比例自律管理。允許成員企業以淨資產為標的參與集中外債額度的計算。

二、放寬對集中借入外債資金的使用管理。企業外債結匯資金可依法用於償還人民幣貸款、股權投資等。

三、優化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功能。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過前6個月日均存款餘額的50%額度內境內運用;允許賬戶內資金一定比例內結售匯。

四、簡化賬戶管理要求。允許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A類成員公司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無需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允許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對外支付購匯與付匯在不同銀行辦理。

五、完善相關收付款申報要求。簡化集中收付匯和淨額結算收支申報程序;明確了國內和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申報編碼要求。

相關銀行和企業應加強事中事後管理。一是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送業務數據;二是加強對業務的跟蹤,及時反饋遇到的問題和異常情況;三是擬申請開展外債比例自律管理的企業還應及時與北京外匯管理部、合作銀行溝通,確保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宏觀審慎管理要求內開展業務。

現將修訂後的《北京地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實施細則》印發,請遵照執行。

聯繫電話:010-68559923;68559884;68559774。

電子郵箱:whsd@bj.pbc.gov.cn



附件:北京地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2015年9月16日

【列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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