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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H5263060-6-2017-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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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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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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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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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關於實施《關於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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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京匯〔2001〕21號
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做好對境內居民個人投資B股的外匯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貫徹實施<關於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26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貫徹實施<關於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發(2001)32號)精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銀行在為境內居民個人辦理進入B股資金帳戶進行B股交易的資金,只能使用本人存放於境內商業銀行的外匯存款(包括外匯鈔戶和外匯匯戶)。
銀行須嚴格審核被居民個人劃轉資金的存入時間和性質,嚴格禁止倒簽開戶和存款日期;不得將2001年2月19日(不含)至2001年6月1日存入的外匯資金劃入證券公司開立的B股保證金帳戶。
非居民劃入B股資金帳戶進行B股交易的資金,只能使用直接從境外匯入或其本人在境內的現匯帳戶的資金。
無論境內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均不得使用外幣現鈔從事B股交易。
二、銀行在為境內居民個人辦理B股資金劃轉時,外匯存款幣種與B股交易幣種不匹配需要進行幣種轉換的,應按照劃轉匯出當日的外匯牌價折算。
銀行為境內居民個人及非居民開立B股資金帳戶及有關外匯資金劃轉過程中涉及的鈔戶資金劃入匯戶資金或匯戶資金劃入鈔戶資金,均不屬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所稱的“鈔轉匯”範疇。
三、關於有效身份證明檔案的確認:境內居民個人所持的有效身份證明檔案是指中國的居民身份證;非居民所持的有效身份證明檔案是指有效的外國護照;凡持其他身份證明檔案的,視同居民管理。
四、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符合下列開辦B股代理買賣業務資格的,銀行可以為其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
(一)持有效《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資股資格證書》的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繼續從事B股經紀業務(即指代理買賣B股業務,下同),其在北京地區的證券營業部也可以從事B股經紀業務,銀行可按《關於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為其辦理B股保證金開戶手續。
(二)沒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資股資格證書》的證券經營機構,其下屬的證券營業部,如果持有有效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資股資格證書》,且已開辦B股經紀業務的,該營業部可以繼續經營B股經紀業務,銀行可按《通知》規定為其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
(三)2001年2月23日前已取得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交易席位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資股資格證書》尚未辦理展期的,持上述證書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的B股交易席位證明,銀行可按《通知》規定為其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
(四)重組或更名的證券經營機構,且已經開辦B股經紀業務的,憑重組或更名前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經營外資股資格證書》和有關部門關於公司重組或更名的批准檔案,銀行可按《通知》規定為其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
(五)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的信託投資公司,其證券營業部在境內商業銀行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時,可以用《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代替《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同時提供總公司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經營外資股資格證書》的複印件,銀行可按《通知》規定為其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
其他沒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銀行不得為其開立B股保證金帳戶。
五、同一商業銀行只能為證券經營機構在同城分支機構開立一個B股保證金帳戶,開立的美元帳戶和港幣帳戶視作一個保證金帳戶(最多隻能開立這兩個帳戶)。
六、境內外資銀行受理證券經營機構的B股保證金開戶申請時,必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我管理部受理證券經營機構此類開立境外帳戶的申請,並按照規定上報總局。
七、銀行為境內居民個人辦理B股交易資金(包括股利和紅利等收益)撤出B股市場時,應由居民個人持本人的身份證辦理,無論原先投入B股市場的資金是從現鈔存款帳戶划出還是從現匯存款帳戶划出,均只能轉入其境內的現鈔存款帳戶或新開的現鈔帳戶;為非居民辦理撤出B股交易資金(包括股利和紅利等收益)時,可以直接匯往境外或存入其在境內的現匯帳戶或現鈔帳戶,如果一次直接匯往境外的資金超過5萬美元,應將收款銀行和收款人名稱在3個營業日內向我管理部備案。無論居民還是非居民,均不能從其B股資金帳戶直接提取外匯現鈔。
八、銀行可自行辦理證券經營機構B股保證金帳戶與其總公司的B股保證金帳戶之間、證券公司的B股保證金帳戶與上海、深圳的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B股資金及有關稅費的劃轉。
九、各銀行在上報《外匯帳戶統計報表》時,從2月份報表開始,在“資本項目帳戶合計”項下增加“307B股保證金帳戶”子項,用於統計證券經營機構B股保證金帳戶餘額及變動情況。
十、有關數據的上報:(統計口徑為:在京總行報送總行本部數據,分行報送分行及下轄北京地區的數據)
1.各銀行須於2月27日下午19時前將證券經營機構在2001年2月22日前(不含)開立的B股保證金帳戶及餘額清單報我管理部。(見附表1)
2、各銀行須於2月27日上午9:30分前將截止2001年2月19日的個人外匯存款帳戶按居民和非居民、定期與活期餘額列表報我管理部。(見附表2)
3.在B股複市第一日,各銀行須於上午10時前向我管理部報送證券經營機構複市前一日的B股保證金帳戶戶數及餘額;於下午15時前向我管理部報送上午收市時的B股保證金帳戶數及餘額數。(見附表3)
4.在B股複市第四交易日和第九交易日,銀行須將截止第三交易日和第八交易日的證券經營機構開立的B股保證金帳戶戶數和餘額數、個人外匯存款帳戶中匯戶與鈔戶、定期與活期的餘額數上報我管理部。(見附表4)
5.從B股複市第十一交易日起至2001年6月1日前,每月1日和16日,銀行分別將截止上月末和當月15日的證券經營機構開立的B股保證金帳戶數和餘額數、個人外匯存款帳戶中匯戶與鈔戶、定期與活期餘額數上報我管理部。(見附表4)
十一、各銀行須加強對個人外匯存款帳戶及B股資金劃轉的管理,不得為境內居民個人辦理利用外幣信用卡、有關銀行票據等各種支付憑證進行異地B股資金的劃轉,不得將B股資金划出境外。銀行不得為機構“公款私存”辦理開戶手續,不得將2月19日後存入的外匯資金劃入證券機構的B股保證金帳戶。對銀行在辦理B股開戶和資金劃轉過程中,違反《通知》及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將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停止銀行開戶資格。
十二、各銀行在辦理B股開戶及資金劃轉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管理部反映。
北京外匯管理部聯繫人:段爽麗 景潔
聯繫電話:68483353 68483363
附表:
1. 證券經營機構2001年2月22日前(不含)開立的B股保證金帳戶及餘額清單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