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於2023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徵求期間,共收到29條意見建議。經充分研究論證,多數意見已採納吸收。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議進一步明確合格投資者辦理登記所需承諾函的內容要素或提供承諾函模板。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將承諾函內容限定為承諾遵守中國關於合格投資者稅收管理規定。
二、建議合格投資者外幣專用賬戶的支出範圍涵蓋支付託管費等費用。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將“支付託管費”納入合格投資者外幣專用賬戶的支出範圍。
三、建議明確合格投資者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所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的收支範圍。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將合格投資者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賬戶的規定從第十一條調整至第十九條,明確該類賬戶收支範圍。
四、建議明確合格投資者作為客戶與託管人或境內其他金融機構直接開展即期結售匯業務時的相關備案要求。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第二十條增加對合格投資者開展即期結售匯的備案要求,統一即期結售匯及外匯衍生品交易的備案安排,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入市(CIBM)模式的實踐情況保持一致。
五、建議優化外匯風險管理要求,將人民幣存款也納入外匯風險敞口範圍。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考慮到人民幣資產對境外投資者而言均存在匯率風險,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外匯風險敞口定義中“不含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內人民幣存款類資產”的表述。
六、建議進一步明確不同外匯風險管理方式,相關金融機構所需履行統計義務。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在第二十六條中,進一步分情況明確相關統計數據報送要求。
此外,涉及《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的文字修改建議,我們已充分吸收。關於業務操作層面相關建議,如允許存量合格投資者補充提交有關遵守稅收法規的承諾函、對不同類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的命名予以有效區分、允許合格投資者與非託管人開展境內人民幣對外匯交易“資金不落地劃轉”、明確合格投資者外匯衍生品敞口的調整時限等,也予以採納,擬在後續配套政策問答中明確。另有部分涉及盡職免責等政策理解類和政策諮詢類問題,我們將通過加強政策宣傳與法規培訓進行解釋和溝通。
感謝社會各界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相關工作的關心和支援。我們將更好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紮實推動境內金融市場高水平對外開放。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