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訂印發<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4〕16號),特殊機構代碼賦碼工作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資訊系統代碼標準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23〕21號)執行。現予發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