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市場交易行為規範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於2021年7月7日至8月6日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意見建議34條,絕大多數已吸收採納。意見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建議明確“外匯市場”中“交易平台”定義。
採納情況:已採納。已在《指引》中完善表述“外匯市場是指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等依法設立的境內有組織交易平台進行人民幣對外匯交易的市場。”
二、建議單列“市場主體”定義,增加對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的界定。
採納情況:已採納。已在《指引》中單列,並增加“交易中心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等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表述。
三、建議完善和明確交易管理章節中關於“意向價格”“客戶某項產品申請”等表述。
採納情況:已採納。已將《指引》中“向客戶明示其報價是可成交價格還是意向價格”修改為“向客戶報價應明示是可成交價格還是指示性價格”,將“拒絕客戶某項產品申請應有充分理由”修改為“拒絕客戶指令或訂單應有充分理由”。
四、建議明確原利益衝突條款中的“私人關係”。
採納情況:已採納。已將《指引》中相關條款修改為“工作人員與客戶存在親屬關係或其他共同利益關係”。
五、建議將資訊交流渠道條款中“市場參與者交流資訊交流一般應採用符合自律機制相關規定的交流方式……”表述修改為“外匯市場交易的相關的資訊一般應……”,原條款界定交流資訊的範圍太寬泛。
採納情況:已採納。已在《指引》中修改“市場參與者交流資訊……”表述,界定範圍縮小為“外匯市場交易資訊”。
六、建議提供相關培訓並提供中英雙語版本。
採納情況:已採納。《指引》正式發布後,將對外發布英語版本,之後將對市場機構開展培訓和解讀工作。
七、建議在第三章資訊管理增加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應加強資訊數據安全管理相關條款。
採納情況:未採納。《指引》重點規範機構的市場行為,對於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加強資訊數據安全,宜由金融基礎設施相關規定統一規範。
八、建議將資訊記錄條款中“保存期限不短於五年”改為與《中國外匯市場準則》口徑“至少十二個月”一致。
採納情況:未採納。資訊記錄主要以電子形式儲存,且已規定交易中心可協助市場參與者提供通過交易中心平台達成的相關交易記錄和交易資訊記錄。保存期限適當延長有利於後續監管,且不會對市場參與者造成較大負擔。
其他意見主要涉及文字表述和順序調整等,我們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做好《指引》的發布與實施工作,進一步規範外匯市場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