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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43320858-7-2020-00233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10-14
  • 名       称:
    外汇业务问答(262)
  • 文       号:
外汇业务问答(262)

某货物贸易过程中,境外公司A与境外公司B约定,A交货后,B应按时交付货款,并由B的境内母公司C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在B无法付款时,由C进行支付。这一担保行为是否需要进行登记?外汇局的登记会否影响担保合同的生效?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的规定,上述行为是内保外贷。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跨境担保规定中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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