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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2698599-6-2016-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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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银行 外汇综合管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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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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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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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常见问题解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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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常见问题解答(十四)
第三方支付机构代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数据,银行如何报送?
答:《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联机接口接入管理要求》有明确规定:通过支付机构的个人结售汇业务,银行应在办理结售汇之日(T)后的第5个工作日(T+5)内向个人系统报送数据。5个工作日(含)以内应通过不占额度的录入功能办理,5个工作日以外通过不占额度的补录功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