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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2698599-6-2015-00001
  • 分       类: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公告  特别关注  通告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15-04-21
  • 名       称: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第一期)
  • 文       号: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第一期)
       

一、问:涉及转口贸易或转手买卖的交易该如何申报? 

答:货物所有权转让交易类型很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交易类型(均不含来料/出料加工贸易): 

(一)转卖货物的运输提单目的地非中国,我国居民从非居民购买货物,随后将其销售给其他非居民,货物在整个过程中未实际进出关境(即不跨越中国经济领土)的贸易,此类交易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二)居民从非居民购入货物,货物运输提单目的地为中国,首笔交易(支付货款)时,按意向贸易方式申报,例如121010-一般贸易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等。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前,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此类交易视同离岸转手买卖,货物买卖的前后两笔交易资金收付均应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第一笔付款申报的交易性质须修改。 

如该批货物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后,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前后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三)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境内货物,再转卖另一非居民,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交易背景申报。 

(四)居民买入另一居民拥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然后运至境内区外。对此类居民与居民的交易,不必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但应纳入境内收付款申报,申报项目与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一致。 

二、问:如何准确理解货物贸易交易属于海关何种贸易方式? 

答:企业填写海关报关单或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填贸易方式4位代码的后两位对应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几种常用贸易方式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的对照关系如下表。 

须注意的是,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及代码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121010

一般贸易

10

一般贸易 

121020

进料加工贸易

15

进料加工贸易 

121030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33

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3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

121080

边境小额贸易

19

边境小额贸易 

121090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

22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 

121100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的支出

25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的支出 

121110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20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35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 

121990

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13

补偿贸易 

16

寄售代销贸易 

30

易货贸易 

39

其他贸易 

41

免税品 

122990

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31

免税外汇商品 

221000

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14

来料加工贸易 

27

出料加工贸易 

 

 

三、问:银行因在境内或境外从事纸黄金交易发生涉外资金收付是否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银行自身因实物黄金进出口(非货币黄金)发生涉外资金收付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是不涉及实物进出口的纸黄金交易不必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应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进行申报。 

四、问:个人项下涉外资金收付如何进行申报,个人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如何认定? 

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个人的居民身份认定依据是其在境内居留1年以上,留学生、就医人员、使馆人员及其家属除外。实践中,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认定。例如,在中国工作1年以上,持有国外护照办理涉外资金收付的个人,可在境内开立非居民账户。同理,在国外工作1年以上,持有中国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个人,可在境外开立中国居民境外账户。境外居民账户与境内居民账户之间的跨境收支按照“收入看来源、支出看用途”的原则进行申报。 

以下列举几种交易类型的申报方式: 

(一)持有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将其因受雇于境外非居民获得的收入,汇回国内(无论汇给自己同名账户或是其亲属账户),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同理,因其他原因获得收入并汇回国内的,根据境外收入来源申报在相应的交易项目中。 

(二)中国居民雇员受境内雇主委派,前往境外工作,境内雇主向居民雇员境外账户汇入的工资,可视为居民雇员将在境外的花费,可申报在“223010-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如该居民雇员将这笔收入中未花费部分汇回境内,可申报在“821030-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

(三)中国雇主向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雇员支付工资时,无论该外籍雇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时间长短,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该外籍雇员将其工资汇往境外(不论是汇给自己账户还是境外亲属账户),可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调出”项下。 

(四)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具有直接投资关系,前者向后者派遣人员工作,薪酬由后者支付,则视同来境内工作的非居民员工与境内公司具有雇佣关系。境内公司向其支付的报酬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但如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没有直接投资关系,则来境内工作的非居民与该境内公司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境内公司支付的报酬视为服务支出,应根据服务项目申报在相应编码项下。 

五、问: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筹备资金汇出入该如何申报? 

答: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由非居民开立的筹备资金账户为非居民账户,遵行非居民账户资金收付申报原则,即境外账户与筹备资金账户之间跨境资金收付,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筹备资金账户与境内居民账户之间资金收付,根据基础交易性质,由境内居民进行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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