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5-00013
  • 分       类:
    通知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5-01-17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
  • 文       号:
    津汇发〔2024〕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天津市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市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天津市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房地产企业除外,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二、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

天津市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除外)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三、实施科汇通试点

天津市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开办资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参照境内直接投资(FDI)方式进行管理,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3.“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相关链接:

天津市获批三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