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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5-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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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通知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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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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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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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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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津汇发〔2024〕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天津市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市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天津市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房地产企业除外,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二、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
天津市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除外)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三、实施“科汇通”试点
天津市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开办资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参照境内直接投资(FDI)方式进行管理,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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