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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4-0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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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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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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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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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4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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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4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四)
间接申报中关于非居民股东减持A股股份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本制度非居民股东是指通过发起设立、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等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
1.非居民通过境内证券公司在A股市场出售股票并获得收入时,证券公司应进行申报。根据持股比例,分别申报在“622014-购买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持股比例≥10%)或“721040-非居民卖出境内股票或股权”(持股比例<10%)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A股减持”字样。
2.非居民将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款项由境内人民币账户汇出境外时,应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