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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4-00031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4-02-07
  • 名       称:
    2024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二)
  • 文       号:
2024年外汇管理互联网信息——货物贸易(二)

问: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第一条一款,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陆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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